论立体公司架构中母公司股东权利的穿透式保护
发布时间:2020-07-11 22:34
【摘要】: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实体,其在产生时一般表现为独立的、单一的、平面化的结构形态。而在现代商业社会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商事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孙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常态,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层级逐渐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状态,公司不再是单一的、平面的,而是更趋近于向立体化、多层级化发展。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单一公司架构的基础之上,立体公司架构的发展给传统公司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立体公司架构的出现,股东权利被纵向上延伸,母公司股东因母公司这层法律实体的阻隔而丧失了对子公司的控制,其股东权利无法直接触及到子公司,没有了母公司股东的直接监督与制衡,母公司管理层可通过母公司取得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从而掏空子公司资产,侵害子公司和其他母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针对以上问题,实践中现有的解决思路主要有强化管理层责任以及母公司法人格否认两种,但这些现有思路均存在一些固有缺陷从而无法很好地解决立体公司架构中母公司股东权利缩减的问题。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金融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出“穿透式”监管的概念,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即在立体公司架构下,从交易的经济实质出发考察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股东权利的“穿透式”保护,以解决上述母公司股东权利缩减的问题。除去导言部分,本文正文部分总共有三章。其中,导言部分是发挥引导作用的,主要阐明本文的选题依据以及研究价值,介绍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研究情况以及本文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等。正文部分的三章内容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分析论证,具体情况如下:第一章进行概念界定和问题梳理。首先明确“立体公司架构”这一概念的法律内涵及特征,界定其与“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这些更为人所熟知的概念之间的异同。其次,结合实践情况介绍基于单一公司架构的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在母公司股东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以及其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两种解决这些问题的现有思路,并对该两种思路进行剖析和评价,指出该两种现有思路均无法有效地解决本文提出的问题。第二章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即股东权利穿透式保护,并对这一概念进行理论上的分析。首先,结合金融领域的“穿透式”监管这一概念以及国外公司法领域股权穿越理论的概念,明确了股东权利穿透式保护这一概念的法律内涵,在此基础上,介绍了股东权利穿透式保护的理论基础;其次,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以及学界通说观点,将股东权利分为资产收益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两类权利,明确了各自的具体权利内容,并分析了股东权利作为一项因股东出资而取得的特殊的集合性权利其所包含的各种特性,在此基础上,厘清了本文所述的穿透式保护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限于母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类权利。最后,考虑到这种穿透式保护的实质是扩大母公司股东权利的效力范围,为防止这种效力扩张破坏原本稳定的公司结构和利益平衡,因此需要对这种穿透式保护的限度进行严格的限制。第三章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论述母公司股东权利穿透式保护在我国现行公司法框架内以及公司法外如何得以实现。首先,考察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体系架构和具体规定,《公司法》为母公司治理结构层的权利配置留下了自治空间,即允许母公司股东通过母公司章程约定配置其治理机关的权利范围。其次,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对现行《公司法》相关条文进行扩大性解释,本也是一条可选路径,但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正式颁发,其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双重(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可见,母公司股东权利穿透的司法导入在我国已为实践所抛弃,未来仍应当通过修订《公司法》的方式确立该规则。因此,第三章后半部分内容主要围绕母公司股东权利穿透规则立法探索展开论述。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的体现穿透规则的“立法”尝试,并进行一定的评析,在指出其不足之处的基础上,以表决权为例探索其穿透规则的具体设计。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郑_g;;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的适用与限制[J];中国法学;2015年05期
2 任左菲;郭昌p
本文编号:27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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