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瑕疵条款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7 21:21
【摘要】:从2005年公司法修订到2017年《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我国公司法越来越朝着放松国家管制,强化公司自治的方向发展,在公司法的法律文本中出现公司章程字眼的条款明显增多,其中“……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款更是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在《公司法解释(四)》中还特别对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代表性的并与章程密不可分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然而,公司法不可忽视的强制性也使得公司章程处于一个自由与限制的双重状态,在公司自治的道路上若没有把握好强制与自治的“度”将会使章程条款的瑕疵多发性大大提高,导致理论与实践中大量问题的出现。首先,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会极大地影响章程自由,制定公司章程时,强行性规范必须遵守,而对于任意性规范,股东可以根据公司需要自主进行协商而定,瑕疵条款就在这个空间内形成。而在禁止性条款、必备性条款、任意性条款中,尤以任意性瑕疵条款的效力最为重点。这些瑕疵条款的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甚至影响到公司本身的存续。只有当章程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缺少绝对必要性的条款时,才有可能导致无效后果的出现,进而影响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且,在公司之前根据这些瑕疵条款所为行为的效力判定上,从合同的相对性、保护相对人利益和商事外观主义等原则出发,应对行为无效的判定持审慎态度。再者,从企业营业维持的角度考虑,应当补正与救济这些瑕疵条款,建立相关的无效或可撤销程序,保证民事责任的承担,促进交易安全稳定。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772400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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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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