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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9 09:58
【摘要】:近年来全球跨界破产案件频发,且案件数量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仅以美国为例,美国法院在2005年至2016年间共审理跨界破产案件1000余件。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在跨界破产领域的规则构建工作正在经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以欧盟、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跨界破产执业者协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与行业协会为新近国际跨界破产规则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全球跨界破产司法实践趋势的影响,近年来涉及中方利益的跨界破产案件也在日益增多,典型案件如“尖山光电破产案”、“无锡尚德破产案”等,同时还有大量涉及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际跨界破产案件。从国内规则构建的角度来看,关于跨界破产法律问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当中。很显然,该条款对于跨界破产法律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已无法满足中国参与国际跨界破产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且既有司法实践表明中国跨界破产立法的欠缺已经严重妨碍了中方参与国际跨界破产司法实践。故如何完善中国跨界破产法律制度是现阶段中国立法应当予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考虑到国际跨界破产司法实践主要围绕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实践展开,因此,对于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研究就是对跨界破产核心法律制度的研究。从既有研究来看,国内外对于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研究尚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该领域的研究虽呈现出研究问题多元化的趋势,但相关研究依旧较为零散,体系化程度欠佳;同时,现阶段的国内研究仍偏重对跨界破产域外效力等基础问题的研究,对于国际层面的新近发展跟进不足。因此,本研究试图研判国际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成果,完整、深入探讨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所涉核心法律问题。概括来讲,文研究希望通过对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研究回应如下问题:国际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规则创制与司法适用有何新近发展?国际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哪些经验成果可为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所借鉴?中国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的基础上合理因应现阶段的国际跨界破产司法实践需求?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从实践层面促成中外跨界破产合作,更有助于从规制层面推动和优化中国跨界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以提升中国在跨界破产规则构建领域的大国形象。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研究成果如下:第一,研究深入解析了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认定思路,为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研究奠定基础。研究提出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完整认定思路应当由时间标准认定和实体认定两部分构成,其中,时间标准认定作为实体认定的基础,应当予以前置。第二,研究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的内容结构,对可能影响接案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要素进行了系统探讨。具体来说,正当程序审查要素和公共政策审查要素均是国际社会在跨界破产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审查要素。因此,对于二者的研究重在突出其在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领域的特殊性。对于正当程序审查要素而言,研究认为,接案国法院对该审查要素的解读与适用应当更加关注本国债权人在外国程序中的待遇情况以及本国债权人能够实质参与外国程序的可能性。对于公共政策审查要素而言,研究从条款间逻辑结构的角度,分析公共政策审查要素的应用趋势,以使接案国法院对该审查要素的适用能够回归其限制适用的宗旨本源。与前两者不同,互惠审查要素并非国际社会在该领域所普遍认可的审查要素,相反仅有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认可并坚持在跨界破产领域中适用互惠审查。鉴于国内外通过互惠审查要素积极促成跨界破产司法合作的案例极为有限,因此,本研究选择从一般民商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切入,对互惠审查的软化实践予以跟进,并希望未来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能够对互惠软化成果有所借鉴,从而尽量避免互惠审查要素可能给中外跨界破产合作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三,研究对跨界破产救济制度项下的两种传统救济模式,即主辅救济模式和主从救济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二者的新近发展予以跟进。其中,日本和韩国针对主辅救济模式的改良经验对中国未来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假设救济机制作为主从救济模式的创新成果,能够有效弥补主辅救济模式“滞后性”的制度缺陷,值得予以关注。同时,考虑到跨界破产救济实践与跨界破产合作要求存在密切关联,且2015年欧盟跨界破产规则对于合作要求进行了全面升级,因此,本研究建议对欧盟多维度的跨界破产合作机制予以关注和借鉴,以进一步优化未来的中外跨界破产救济实践。第四,研究对企业集团在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探讨。鉴于企业集团问题在跨界破产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本研究立足于企业集团破产的特殊性及其理论争议,比较分析了 2015年欧盟跨界破产规则全新纳入的企业集团程序,以及目前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正在加紧起草的企业集团“计划程序”。考虑到前述企业集团程序尚未经过司法实践的充分检验,且关于企业集团程序的实践价值一直存在争议,本研究建议中国立法在该问题上暂且保持观望立场,并对相关规则的发展与实践效果予以持续关注。第五,研究提出了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方案。在分析中国既有跨界破产立法规则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完善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宏观设想与具体构思。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本研究建议中国立法采纳《示范法》的基本框架,兼顾《承认与执行与破产有关的判决:示范法草案》等文本的起草成果,保障立法的前瞻性;同时,鉴于近年来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区际跨界破产案件多发,且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在就跨界破产合作安排进行密切磋商,建议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能够与国内区际跨界破产合作安排相协调,互为参考和借鉴。从具体构思层面上来看,本研究建议中国立法认同“外国程序”、“外国代表人”和“营业所”三个基础概念,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承认制度的两方面建议,即完善承认申请规则与完善承认认定规则;在完善救济制度方面,本研究提出救济制度与承认制度相分离、引入假设救济机制、否认救济具有溯及力三方面建议;同时,鉴于欧盟境内的跨界破产门户网站已经初具规模,且中国现阶段的数字司法服务水平与能力也在大幅提升,故研究建议进一步强化网络司法平台的互联建设,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跨界破产司法实践。总而言之,对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研究,应当建立在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且不脱离于国际跨界破产司法实践对承认与救济规则的突破和发展。落脚于中国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完善,虽然立法改革应当充分考虑本国现阶段跨界破产立法水平及较为有限的司法实践基础,但条款的设计与起草不应过于保守,而是应当借鉴《示范法》的基本框架,并保留其核心机制,同时为此后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发展预留足够空间。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12.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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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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