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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30 17:53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所需要的资金也随之增多,因此,更多的企业便采用从境外资本市场中获取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的方式,传统的境外间接上市即“红筹模式”一度成为主要的上市模式。然而自2000年新浪公司在美国上市开始,VIE模式作为一种创新的红筹模式为更多企业所运用。一直以来我国对VIE模式都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处在不明确的状态。本文通过对VIE模式基本理论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条文,提出针对我国VIE模式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同时,在借鉴美国及香港地区对VIE模式的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VIE模式制度的建议,以期完善对VIE模式的引入、退出及信息披露等制度,并实现对VIE模式有效全面的监管。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概述VIE模式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是VIE模式的概述,这一部分对VIE模式的概念加以界定,并逐步分析架起VIE模式框架所需要的步骤。在此基础上将VIE模式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有利于针对不同种类的VIE模式企业分别提出完善建议,更加有效的改善VIE模式的监管。其次介绍的是几种具体的控制协议。通过对控制协议具体内容的了解,更加具象的反映出VIE模式本身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加以规范。最后是对VIE模式的原因和评价的阐述,这部分从根源了解VIE模式产生的原因,基于其产生的原因分析VIE模式存在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这有利于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完善VIE模式。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VIE模式的典型案例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这部分针对我国采取VIE模式的企业的典型案例,从实践中总结出VIE模式的形成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VIE模式的现行法律规制。这部分从我国目前对VIE模式的立法现状出发,介绍有关VIE模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目前法律制度的不足,包括法律规范对VIE模式规定的范围不明确;VIE模式的安全审查范围较窄;VIE模式的安全审查缺乏事后审查以及惩戒措施:VIE模式的监管主体不明确;VIE模式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缺乏VIE模式的退出机制。第四部分选取了美国及香港地区作为域外比较分析的主体,研究分析了这两个地区对VIE模式的监管方式,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有益经验,包括应当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规制VIE模式;应当对VIE模式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VIE模式的监管主体:在无须采用VIE模式时取消VIE模式。第五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VIE模式法律制度的建议。笔者建议,借鉴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对VIE模式的监管经验,对我国VIE模式法律制度作出如下完善:明确VIE模式法律规定的范围;强化VIE模式的安全审查制度;健全VIE模式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我国对VIE模式的管理;引入VIE模式的退出机制。本文综合运用了实例研究、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对VIE模式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针对VIE模式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主要原则为“化堵为疏”,例如,本文提出建立并完善VIE模式的退出机制,通过对国内资本市场的调节以及法律和政策的导向使其从法律上的限制转变为自觉的有效退出,从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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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一t

本文编号:277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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