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有消费警示发布职责的是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消费者协会率先实施了“消费警示工程”,以此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警示的发布制度。此外,消费者协会也出台了《消费警示制度实施规范》作为对消费警示发布制度的规范和依据。此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社会安全风险,也通过实施消费警示的方式,以此达成行政机关所期望的行政目的。行政机关采用消费警示制度的出发点是看到了消费者协会创建的消费警示制度的优益性,并加以借鉴。但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地位不同于消费者协会,具有法定的强制力,所以对其发布的消费警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便具有更高的要求。若行政机关发布了不合法或者是不合理的消费警示,而消费警示的相应的权利救济方式又存在不足,将会对消费警示的涉及相关方造成巨大且难以恢复的损害,影响社会公益。本文沿着学理解析、制度实践、存在问题、规制完善的思路,来解决当前行政机关公布消费警示的困境。具体来说:第一章在学理层面对消费警示进行基础分析。从消费警示的基本内涵入手,对消费警示作出界定,指出消费警示源于公共警告理论,是公共警告理论在消费领域的具体制度运用。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其与消费指导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异同,进而讨论消费警示性质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并且是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第二章描述消费警示在我国的实践。风险社会的出现、信息社会的深入、知情权的保障及政府规制手段的革新共同构成了消费警示当代兴起的现实背景。消费警示在我国行政实践中的运用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创立和工商部门的发展。第三章审视我国消费警示在实践中暴露出的不足。基于对消费警示法律依据的检索和实践运用的回顾,发现消费警示不仅缺乏应有的立法完善,在实践中也产生相应问题。立法规范的相对粗陋,表现为:立法位阶较低、规范过于简陋、法律责任机制不健全等。在消费警示的执行上,由于存在发布迟缓、发布主体混乱、缺乏适当的程序规范等问题影响实际效果的发挥。在权利救济途径上,消费警示权利救济存在不足和困难。第四章讨论并提出我国消费警示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是要健全立法,完善消费警示的事前控制。具体包括明确消费警示的发布职权、内容和条件。其次要规范行政,强化消费警示的事中控制,具体做法上要进行合理性考量、构建合理的发布程序和行政机关对消费警示的更正与解除之义务。最后是要完善司法,健全消费警示的事后控制。在讨论消费警示的可诉性基础上,可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达到救济之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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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丁奕文 王婧W
本文编号:277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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