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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模式”对我国合伙制度创新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08-10 23:05
【摘要】:随着我国合伙企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必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和完善。一方面,合伙与公司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促使我们思考现代公司对传统合伙企业的可借鉴性,另一方面,“阿里巴巴合伙人模式”作为合伙与公司制度的有益结合也给我们提供了相应的研究启示。笔者在分析研究“阿里巴巴合伙人模式”的概念及特点之后,从“阿里巴巴合伙人模式”的三个角度对传统合伙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启示研究。首先是阿里股东合作模式对不同合伙人之间权益平衡的研究启示,阿里股东合作模式主要表现为“同股不同权”,相对于我国合伙中的“一人一权”制度,特别是对有限合伙人的限制,通过分析阿里股东合伙模式的有益经验,分析传统合伙人之间权益平衡的弊端,进而完善合伙企业中的不同合伙人的决策权、事务执行权等制度,保障不同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其次是阿里股东的入选、退出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的研究启示,分析阿里巴巴合伙人的入选、退出的条件、方式等方面,基于我国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而不断完善我国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制度,增加新的入伙、退伙方式,解决合伙人的保密义务及有效公示等问题。最后是阿里经营模式对合伙经营管理制度的研究启示,分析合伙人委员会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合伙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继而完善我国的合伙经营管理制度,针对合伙负责人这一种形式进行有效的制度解构,以及扩大有限合伙人及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监督建议权。笔者通过对“阿里巴巴合伙人模式”的分析研究,对比我国现有的合伙制度,进而对实现我国合伙制度的更新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乐宇;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7条

1 徐晓晨;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边界[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2 肖许民;境外上市同股不同权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

3 韩辰杰;互联网企业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权关系研究[D];苏州大学;2016年

4 陈丹;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互转换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

5 杜丹;论有限合伙内部权利与义务的重构[D];南京大学;2011年

6 李鹏辉;论有限合伙[D];郑州大学;2007年

7 孙秀升;表见合伙论[D];清华大学;2003年



本文编号:278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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