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拒绝交易行为制度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1 12:22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拒绝交易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公积金管理办法,拒绝缴存人提取账户内余额用于住房消费,最终导致缴存人合法权益受损、居民消费能力受抑、社会总产出减少的行为。依据行政行为之具体和抽象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拒绝交易行为分为抽象拒绝交易行为和具体拒绝交易行为;根据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设定的不同,即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难易程度,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拒绝交易行为分为剥夺性拒绝交易行为和妨碍性拒绝交易行为。拒绝交易行为的产生既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管理中心作为理性人遵循经济学原理运行的必然结果,因此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维护管理权以及整体资金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这种行为带来的阻碍市场经济发展、损害消费者福利以及降低政府公信力的负面影响。从民法角度分析,拒绝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职工的个人所有权还违反了双方委托代理的契约精神;从行政法角度出发,拒绝交易行为系管理中心突破法律限制,滥用公积金管理权力而作出的侵害相对人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管理中心利用公积金管理的独占地位实施拒绝交易行为,增加了经济生活交易成本,降低了效率,造成消费者福利的减损。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面临许多困境,如公积金的财产属性尚不明确、管理中心与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管理中心权力行使不透明、管理职能错误,滥用权力而不受约束。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不仅要加快制定法律层面的《住房公积金法》,还要针对现有行政立法中有关剥夺性拒绝交易行为和妨碍性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定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二是完善制度设计,具体来说就是要明确公积金的个人产权属性、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并将现有的资金增值途径予以扩宽。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应转变传统行政管理观念,通过加强行政立法监督以及建立区域一体化发展体系,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合法有效管理。
【学位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181
【学位单位】: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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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年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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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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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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