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链接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09-16 17:26
网络链接本是有效帮助用户定位目标信息、提高搜索效率的桥梁和方式,但深度链接技术作为网络链接技术发展成果之一,已然逐渐演变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当下,深度链接行为频频发生,而司法实践对深度链接行为的规制却呈混乱状态。一方面,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依据并不明晰,无论是受害方就深度链接行为提起诉讼,或是法官针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审判,都存在交替适用刑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在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以及责任判定等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规范,法官主观因素对结果影响较大,这些均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鉴于此,通过对相关部门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利弊进行分析和比较,本文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并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现实困境,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除引论和结语外,论文分为四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深度链接行为的相关基本知识,包括深度链接行为的定义、特征及典型形式。在定义部分,对本文所要讨论的深度链接行为进行界定,将跳转至被链网站分页面的深度链接方式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进而阐述深度链接行为的特征并介绍常见表现形式,便于理解深度链接行为。论文第二部分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梳理。分别对刑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障碍、知识产权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不足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优势进行分析,认为有必要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制依据,既能够有效兼顾多方利益,又能灵活应对深度链接行为方式的多样、多变,具备可行性。论文第三部分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行介绍和分析。相比于其他部门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更为适宜,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可操作性不强、深度链接行为构成要件不明确、判赔数额普遍偏低,此外,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经验也不丰富等。论文第四部分对深度链接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提出建议。主张增加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具体条款,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三方面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构成要件加以明确,从扩大损害赔偿范围、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细化酌定赔偿考量因素以及引入惩罚性赔偿等四方面完善深度链接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此外,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时,应当谨慎区分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时,应避免过分干预市场竞争、不当限制互联网链接技术发展。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4
本文编号:2820145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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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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