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我国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29 18:11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简称,是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下的新兴行业之一。网约车最初产生于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把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依托,把社会上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暂时地转给有需要的人,通过加大对闲置资产的使用率以期发挥其被忽视的价值,从而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就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出行,主要依托互联网络平台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将乘客的出行需求提供给车主,实现点到点的交通运输出行方式。2012年,网约车首次进入我国市场。滴滴出行、神州专车等多款打车软件于2014年相继上线。迄今不过四年时间,却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可以提高打车效率,并且通过一些优惠券的使用降低打车成本,只需要在手机里下载一款类似于滴滴出行的约车软件就可以进行所有操作,方便快捷,于是许多人将网约车设置成了出行的首选。但网约车发展的前期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的合法化问题一度饱受争议。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六个部委共同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我国网约车首次合法化以后,关于网约车的市场准入条件制度问题也随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次,网约车的市场准入条件问题归属于行政许可调整范畴。《暂行办法》的制定主体是七部委,因此是部门规章。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至17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而部门规章是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因此《暂行办法》存在违法许可的嫌疑。此外,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规章形式制定的实施细则,虽然有权力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实行时间普遍在两年以上,而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的细则,则压根就没有许可的权限。又因为这一行业太过新颖和特别,制定规范之初没有现成的规范以供参考,许多规定都是参照传统巡游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机制来制定的。而传统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到底是两种不同的运营模式,并且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为了保护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发展,这种参照制定的规范势必会对网约车市场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对于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制度方面现存的问题,应该从研究与网约车有关的规范切入因此本文将以《暂行办法》为出发点,并结合各地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了解规范现状,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比较分析梳理出我国目前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找到具体的解决措施。网约车的市场准入条件制度问题宏观包括网络平台的准入、驾驶员的准入以及车辆的准入,本文主要研究的是驾驶员的准入以及车辆的准入问题。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29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我国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概况
    (一)我国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历史沿革
    (二)我国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的规范体系
    (三)我国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的特点
二、我国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缺陷
    (一)准入条件设定主体越权
    (二)准入条件合法性与合理性不足
    (三)一般许可与行政特许的冲突
三、我国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完善
    (一)明确准入条件制度的总体思路
    (二)立法权限合法化
    (三)准入条件合理化
    (四)出租车准入监管一体化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广东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J];政策w

本文编号:283008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83008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521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