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投资领域的对赌协议
发布时间:2020-09-30 15:20
近年来,对赌协议作为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工具频繁地使用于商业投资活动中,这也使“对赌”一词时常出现于各大媒体的版面中为大家熟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效力进行规制的明确法律法规,使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不断。直到2012年,最高院提审“海富案”并作出判决,自此“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成为司法界关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指导。但后来,在贸仲委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与最高院不同的裁判结果,贸仲委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基于这样的争议,本文首先对对赌协议的定义和产生原因进行了简单概述,将不同类型的对赌协议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了解释,让大家对对赌协议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然后由案例出发,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裁判结论进行了分析,并对法院和仲裁委做出不同认定的原因分别进行了阐述。笔者的观点倾向于从大层面上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认定为合法有效,并根据具体的情况,在协议的具体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才将其列为无效合同,且阐明了持这种观点的原因。同时指出在我国对赌协议实践中存在的企业失信、制度缺失等问题,并肯定了对赌协议存在的合法性及意义。对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并针对这两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了一些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后,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问题,我国还处在相对落后的探索期,经济市场的高速发展和风险投资的普遍化速度远远快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及时完善优先股制度,建立更加有利于经济秩序稳定和资本市场活力的成文法律体系,以此保障对赌各方的权益,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领域对赌活动的监管力度,为投融资双方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综上所述,本文的意义就在于从法律层面论述分析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而探寻在中国当前的资本环境下,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使企业安全高效地运用对赌协议,使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达成双赢的局面。
【学位单位】:青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
【部分图文】:
图 1.2为了保障对赌协议功能的发挥,需要推进我国《合同法》进一步完善,明确对赌协议的性质,改变其无名合同无法可依的现状,使其成为一种有名合同,给予其完整的合同效力。早些时期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在就已经提议对无名合同进行立法确认,他称这一立法行动为“非典型契约的典型化”①。另外,应依据对赌主体及对赌内容的不同实现对赌协议的类型划分和深度解释说明,在坚持裁判宽容的同时尽量认可更多对赌协议的类型,肯定对赌双方意思自治的效力合法性。除此之外,建议推动相关司法部门组织对对赌案例及实践中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发布关于对赌协议的司法解释。改变目前审判我国对赌案件只能以先前的已决案例为参照的局面,实现审判依据的适用条款成文化。使法律更加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市场状况,改变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不确定、无明确法律条款对应的局面,出台成文规范,实现有法可依。四、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本文编号:2830999
【学位单位】:青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
【部分图文】:
图 1.2为了保障对赌协议功能的发挥,需要推进我国《合同法》进一步完善,明确对赌协议的性质,改变其无名合同无法可依的现状,使其成为一种有名合同,给予其完整的合同效力。早些时期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在就已经提议对无名合同进行立法确认,他称这一立法行动为“非典型契约的典型化”①。另外,应依据对赌主体及对赌内容的不同实现对赌协议的类型划分和深度解释说明,在坚持裁判宽容的同时尽量认可更多对赌协议的类型,肯定对赌双方意思自治的效力合法性。除此之外,建议推动相关司法部门组织对对赌案例及实践中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发布关于对赌协议的司法解释。改变目前审判我国对赌案件只能以先前的已决案例为参照的局面,实现审判依据的适用条款成文化。使法律更加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市场状况,改变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不确定、无明确法律条款对应的局面,出台成文规范,实现有法可依。四、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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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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