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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个人信息安全的政府规制优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4 14:04
   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公民最为突出的诉求之一,尤其是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的深入推进和相关产业的不断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建立系统性治理的关键时刻。政府部门既是推动这一问题解决的关键主导,也可以借此打通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由于目前公民保护意识比较淡薄,个人信息收集的成本低,而对收集者而言收益明显。但由于规制较少,信息保护不力的显性成本很低,因此很多主体有着充足的动机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与应用,特别在数据技术和线上应用场景广泛的今天,数据变现越来越容易,而保护措施没能够与时俱进。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以及负外部性特征造成了个人数据的市场失灵情形,需要政府采取规制并形成治理体系进行调节。本文提出的个人信息安全的政府规制主要指的是针对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由政府部门通过特定手段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进行调节和管理的体系。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和民航业信息化的发展历程,对政府目前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则、机构和手段进行了整理和归纳。并以民航业这个公共服务属性明显的行业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为入手点,对该类行业由于法定信息收集义务产生的个人信息风险进行了总结。总体来说,民航业由于服务链条较长,信息传递和处理过程不透明,信息服务提供商过于集中与客户服务信息系统保护水平较低,客票价值高容易被不法分子牟利等特点,导致了相关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包括个人信息泄露被滥用,有价账户被盗用,以及旅客“被营销”及诈骗。从整体来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还处在立法碎片化,监管协同少,监管对象覆盖不充分,预防性措施不足和协同治理机制薄弱的阶段。本文继而横向比较了国外政府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制方式和手段,包括欧盟的集中立法、独立监管模式和美国的分散立法、各自监管模式,以及韩国由分散走向集中的案例。其他国家的历程表明,为了在数据时代为商业和国家间数据要素流动创造更加互信和安全的环境,国家需要系统和科学地加强个人信息安全规制,逐步向统一立法和协同管理模式进行发展。本文也根据我国的规制现状提出了相关的优化建议,包括统一立法、明确保护责任,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并应用分级评价、打通申诉渠道、鼓励参与治理和推进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查等。同时根据以上建议在我国民用航空行业的实际落实路径进行了设想,希望解决目前民航业为之困扰的问题,并为我国发展和完善个人信息安全规制提供有效借鉴,为“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科技产业的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打好社会和制度基础。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29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背景和问题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概念和政府规制理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个人信息
        二、信息安全
        三、隐私权
        四、数据权
    第二节 理论基础
        一、政府规制公共利益理论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制范式
第二章 中国民航个人信息安全规制的发展
    第一节 中国民航信息化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20 世纪70 年代到90 年代)
        二、信息化探索阶段(20 世纪90 年代至21 世纪初)
        三、综合化发展阶段(2000 年-2008 年)
        四、加速阶段(2008 年-今)
    第二节 中国民航个人信息安全规制发展
        一、决定与立法
        二、建立管辖机构
        三、规划指导
        四、建立规章,行业管理
        五、制定标准,鼓励自律
        六、司法保护与指导
第三章 中国民航个人信息安全现状与问题分析
    第一节 民航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一、信息泄露被非法利用
        二、账户被盗用有价资产损失
        三、数据匹配“被营销/诈骗”
    第二节 民航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一、出于公共安全目,进行强制信息收集
        二、利益相关者众多,责任界定不清晰
        三、系统提供商集中,暴露风险大
        四、机票价值高,诈骗获益空间大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规制问题分析
        一、立法有时滞,法律碎片化
        二、管辖单位多,行政救济少
        三、常态监管有限,事后监管威慑力不足
        四、信息不对称,举证申诉难
        五、行业自律少,无保障约束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规制的他国经验
    第一节 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管理模式
        一、分散立法
        二、分散监管
        三、司法救济
        四、行业自律与第三方认证
    第二节 以欧盟为代表的统一管理模式
        一、专门立法
        二、专设独立监管机构
        三、分散转向统一模式
    第三节 他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 中国民航个人信息安全政府规制的建议
    第一节 统一立法,明确保护责任
    第二节 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
    第三节 建立并应用分级评价体系
    第四节 打通申诉渠道,鼓励参与治理
    第五节 推进行业自律与自我检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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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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