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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10-23 03:0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英国发端至今已有近两百年历史,其产生使股东代替公司对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不法行为进行追诉成为可能。但该制度存在缺陷,为了防范恶意股东借股东代表诉讼之名行滥诉之实,同时为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世界各国(地区)普遍设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尽管我国《公司法》第151条也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但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本文意图分析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和改进的建议,从而增强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价值。正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股东代表诉讼及其前置程序的概念和价值,为下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为研究对象,以前置程序申请人等为角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各国(地区)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优缺点,为第四部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背景支持。第三部分,指出我国在引进及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探讨了商业判断规则、诉讼委员会制度、申请无益原则等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相关制度引进的合理性与可能性,从而给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和公司发展现状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完善建议。
【学位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1.91;D925.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股东代表诉讼及前置程序的基础理论
    (一) 股东代表诉讼的起源和价值
    (二)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界定和价值
二、域外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研究
    (一)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人
    (二)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机关
    (三)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审查机关决定的效力
    (四)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
三、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 申请人范围划定不够科学
    (二) 审查机关考虑不够全面
    (三) 前置程序豁免条款规定不够具体
四、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
    (一) 对申请人规定的完善建议
    (二) 对审查机关规定的完善建议
    (三) 对是否引进商业判断规则的思考
    (四) 对是否引进诉讼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五) 对公司决定效力的思考
    (六) 对是否引进申请无益原则的思考
    (七) 对前置程序豁免规定的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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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灿;股东派生诉讼之前置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

4 苏丽楠;论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5 姚德满;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研究[D];吉林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85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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