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3 07:15
本文的写作来源于对现实问题的关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维权意识的提高,税收核定征收引起的争讼矛盾日益增多。2017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著名的“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以下简称“德发案”)。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的第一起税务行政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极具典型性,是关于税务机关税收核定征收权的问题。笔者对核定征收相关规定和核定征收案件的审理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司法在控制核定征收权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对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进行研究,以期对其中的问题作出回应。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一方面,厘清税收核定征收权和司法控制的含义,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总结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本质及必要性。究其本质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动,这一根本线索,贯穿全文。第二部分,对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从法律规定和司法运行两方面入手,既对核定征收权有一个体系化的理解,又对司法控制实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指出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司法欠缺主观能动性,司法权对税收核定征收权的监督力度不够。具体体现在税收核定征收争议解决途径、适用条件、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第三部分,紧接前文提出的问题,探求背后的原因。第一,保护纳税人的理念没有落实,进而影响争讼程序设计、举证责任分配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安排;第二,核定征收案件本身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第三,在审理税收案件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国家税收利益,没有保持足够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第四,争讼程序复杂,高昂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大大影响了纳税人寻求司法救济的热情,限制了司法权发挥作用的空间;第五,在司法审查裁量标准方面,税收核定征收适用条件、程序和方法上规定得过于简单,给税务机关留下了极大的裁量空间,使得法院审理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在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没有充分的论证即支持税务机关的主张。第六,证明责任规定不清。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适用上,税务机关并未充分证明其征税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将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责任,强加于纳税人,法院判决时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也没有就此进行说理、论证。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税收核定征收权的司法控制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贯彻落实保护纳税人利益的司法理念、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设立税务法庭、简化争讼救济程序、完善司法审查标准、明确核定征收证明责任分配等建议。这部分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从经典案例入手,旨在分析法律规定和实践运行的基础上,发现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其原因,以期对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论述的基础上,指明了随着司法控制的进一步完善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而看到司法控制核定征收权的运行是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是一个愈来愈新,不断焕发生命力的议题。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2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基本理论
(一) 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相关概念厘定
(二) 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本质及必要性
二、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现状与问题
(一) 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现状
(二) 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问题
三、阻碍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实现的因素
(一) 保护纳税人的理念未落实
(二) 核定征收案件的专业性强
(三) 司法缺乏中立性和独立性
(四) 争讼救济程序复杂
(五) 审查标准规定模糊
(六) 举证责任分配不清
四、完善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实现路径
(一) 落实保护纳税人的理念
(二)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三) 设立税务法庭
(四) 简化争讼救济程序
(五) 完善司法审查标准
(六)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68267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2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基本理论
(一) 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相关概念厘定
(二) 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本质及必要性
二、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现状与问题
(一) 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现状
(二) 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问题
三、阻碍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实现的因素
(一) 保护纳税人的理念未落实
(二) 核定征收案件的专业性强
(三) 司法缺乏中立性和独立性
(四) 争讼救济程序复杂
(五) 审查标准规定模糊
(六) 举证责任分配不清
四、完善税收核定征收权司法控制的实现路径
(一) 落实保护纳税人的理念
(二)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三) 设立税务法庭
(四) 简化争讼救济程序
(五) 完善司法审查标准
(六)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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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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