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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行使的偏离与矫正

发布时间:2020-11-03 20:18
   近年来,保险行业蓬勃发展。在保险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保险行业内部积聚的风险也处于不断扩大的状态。由险资滥用而导致的保险公司风险上升便可为一例证。作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有效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制度的建立实为必要,监管权在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的合理行使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监管不及时还是过度监管,保险行业的有序发展都将受到制约,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将受到损害。故保险公司风险处置领域里的监管权行使需要受到相关立法的引导和规制。按照经济法理论,立法既要授权给监管机构,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对监管机构手中的监管权进行控制,以防止监管权的滥用。依此逻辑,我国立法者以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的监管权为对象,搭建了集授权功能与控权功能于一身的法律安排。但由于该制度存在风险处置措施的启动标准不适当、风险识别成本过高、可操作性不强、权力监督安排不足等问题,该领域的监管呈现事前供给不足和事后供给过剩的状态。以“安邦保险公司被接管事件”为例,安邦保险公司在市场行为和治理结构方面长期存在问题,却未更早受到风险处置。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直接对安邦保险公司进行接管、径直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对安邦保险公司进行救助等举措有“父爱主义”式监管的嫌疑。总而言之,监管权的行使已偏离相关立法为其预设的轨道。因而,如何矫正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行使的偏离,是关系保险行业后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将立足于我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立法框架和风险处置现状,以监管权在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应然角色与实然角色的对比为逻辑起点,从立法层面指出造成监管权行使偏离的具体原因,再分析英美日三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立法经验,并在上述论述基础上,提出矫正监管权行使偏离的立法建议。本文基本按照“提出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展开论述,共有五章内容,可组成三个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提出问题,第三章分析问题,第四章和第五章解决问题。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监管权在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的应然定位。本部分首先探讨了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配置的应然逻辑,再据此逻辑,审视我国立法者对保险风险处置中监管权的法律安排,发现我国立法者对监管权的安排基本符合应然逻辑。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我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行使的实际状况。从我国已有的六起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实践观之,监管权的行使呈现事前供给不足和事后供给过剩的现状。前者表现为在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及治理结构方面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未被及时处置。后者表现为风险处置措施的实施和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违背立法者原意及保险公司无破产的异常事实。第三章主要在立法层面探讨了监管权行使偏离的原因。虽然立法者对监管权的配置符合应然逻辑,但实践中的问题说明了相关立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对此,本章从现状着手,认为事前监管不足的原因有:其一,单一的风险处置措施启动标准使得监管者客观上不能识别部分风险;其二,过高的风险识别成本又使得监管者主观上不具有积极监管的意愿。事后监管供给过剩的原因有:其一,相关立法的操作性缺失使得监管人员拥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其二,监督安排的不足又使得监管权的行使未受到有效制约。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首先,总结提炼了英国、美国、日本在保险公司风险处置领域的立法经验。其次,通过比较分析,确定了对我国立法存在借鉴意义的经验,具体包括实施综合风险识别机制、有效披露信息、监管措施挂钩技术指标、给予保险公司协商机会、强调监管信息公开等。第五章是全文的结论,该部分针对监管权行使偏离的立法原因,在结合国外可借鉴技术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矫正监管权行使偏离的立法建议。首先,应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为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立法的目的。再以此为基准,一方面,通过革新风险处置措施的启动标准、降低风险识别成本来正向肯定监管权的行使,另一方面,通过细化风险处置措施的实施程序,加大相关主体对监管权的监督,进而反向约束监管权的行使。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其一,本文对我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法律文件和典型实践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以此说明了监管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应的立法问题。其二,本文对英美日的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立法进行了提炼式的分析,可针对性的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经验。其三,本文提出的建议为立法层面的建议,可为未来出台的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立法文件提供些许助益。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集中在对国外的研究部分,其一,笔者的语言能力有限,在检索、参考英美日的法律制度时,首选国内学者已经翻译完整的版本,而未有能力查阅大量的一手文献。其二,受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仅对英美日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了摘取式的总结,加之笔者自身研究能力有待提高,所作出的总结难免较片面,无法展示英美日三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立法的完整风貌。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84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的应然定位
    第一节 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配置的应有逻辑
        一、监管机构应及时的开展保险公司风险处置
        二、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的行使需受到一定的制约
    第二节 我国的相关立法框架
第二章 我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行使的实然偏离
    第一节 事前的监管供给不足
        一、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仍能正常营业
        二、违规经营的保险公司未及时受到处置
        三、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现象长期未得到规范
    第二节 事后的监管供给过剩
        一、风险处置措施适用的单一化
        二、保险保障基金使用的行政化
        三、保险公司无破产事实的异常化
第三章 监管权行使偏离的立法原因分析
    第一节 事前监管供给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风险处置措施的启动标准单一
        二、风险识别成本过高
    第二节 事后监管供给过剩的原因分析
        一、可操作性层面存在瑕疵
        二、权力监督层面存在不足
第四章 英美日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立法借鉴
    第一节 英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立法经验
    第二节 美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立法经验
    第三节 日本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立法经验
    第四节 比较与借鉴
第五章 矫正我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行使偏离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为立法目的
        一、沿用相关立法的目的并不合理
        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是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核心
    第二节 对监管权的行使给予正向肯定
        一、革新风险处置措施的启动标准
        二、降低风险识别成本
    第三节 对监管权的行使加以反向约束
        一、细化风险处置措施的实施程序
        二、完善权力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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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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