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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地税局主张税收优先权案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9 11:37
   税收优先权既关乎到国家财政收入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又关乎到市场交易主体的债权利益,实现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市场交易主体的债权利益间的平衡至关重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税收优先权的适用情形,既未对税务机关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设立具体规则,也未对税收滞纳金的优先权问题给出明确规定。如武义县地税局主张税收优先权一案中,武义县地税局通过提出分配方案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向法院主张税收优先权,而终审法院却认为武义县地税局对执行法院未将案涉税款列入分配方案的行为应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而不是分配方案异议,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更是程序错误。本文通过武义县地税局主张税收优先权一案的分析,阐述了税务机关实现税收优先权的几种途径,以及如何充分运用法律维护税收优先权的实现,认为税收滞纳金应作为税收普通债权受偿。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该部分介绍了武义县地税局主张税收优先权案的基本案情,并根据原告的诉求、被告的答辩以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法院的裁判主旨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武义县地税局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否属于程序错误,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扣划的存款所有权归属,本案是否应中止执行程序、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中税收债权能否优先受偿。第二部分:法理分析。执行行为异议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本身的异议,分配方案异议是对分配方案记载的分配数额、比例、顺位等而提出的异议。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存款不改变所有权属性,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将该财产列为破产债务,税收债权是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优先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第三部分:案例启示与相关思考。该部分总结了税务机关非破产程序中和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实现税收优先权的几种途径,并对税收滞纳金的受偿顺序发表了看法。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2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 案情简介
    (二) 争议焦点
二、法理分析
    (一) 关于武义县地税局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否程序错误的问题
    (二)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扣划的金灿公司存款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三) 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执行程序、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
    (四) 关于本案债权受偿顺序的问题
    (五) 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
三、案例启示与相关思考
    (一) 非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实现税收优先权的途径
    (二)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实现税收优先权的途径
    (三) 税收滞纳金的优先权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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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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