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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之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11-12 09:23
   公司之债务承担是公司法上的重要制度,其关系到债权人保护,尤其是公司解散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只字未提,相关司法解释也只是部分提及,理论界对其讨论亦不够深入。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我国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的现状及问题,探讨此类债务责任承担的规则,以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公司解散经清算注销后终止,是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清算为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注销即发生终止效力。从债的关系来看,公司注销前,公司之债的关系发生于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公司需及时履行其作为债务人之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便转化为责任,公司无疑是责任主体。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虽终止,但债的关系并不必然消灭,需区分不同情境分别探讨,其中涉及到公司未清算而注销、违法清算后注销及合法清算后注销等情形下债的关系的认定、各方主体过错的分析和具体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于前述问题,目前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我国现行立法亦未作出有效规定,其瑕玷之处表现为:不同情形下责任承担的适用规则混乱、未对或然债务之责任承担作出制度安排以及责任社会分担机制缺位等等。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的现状及问题,可对我国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之责任承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立法完善:首先,在公司未经清算的情形下,应明确董事为法定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诺人依其承诺内容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公司登记机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次,在公司违法清算的情形下,应明晰清算义务人的责任适用规则,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次,在公司合法清算的情形下,若债务之未受偿系债权人的自身原因,应视为债权人以默认的方式对债务予以免除,债的关系消灭。若债务之未受偿是由于其本身具有无法预料的或然性,原债务应仍由公司承担,具体之清偿可通过公司财产的预留、返还或提供担保等方式来实现,如其财产仍不足以清偿,还可以通过构建责任保险制度和责任基金制度,将债务转移给社会分担。最后,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应确认瑕疵出资股东责任承担的前提、方式和范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债时,应由瑕疵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学位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1.9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可能的创新点
第一章 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之基本理论研究
    第一节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同公司终止之关系厘清
        一、公司解散:公司终止之原因
        二、公司清算:公司终止之必经程序
        三、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之标志
    第二节 公司注销后的债责关系之梳理
        一、公司注销后债的关系之厘定
        二、由公司注销后债的关系而引发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
        一、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理论
        二、风险社会理论
        三、权利义务守恒理论
第二章 我国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的现状
        一、公司未清算注销而引发的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现状
        二、公司违法清算而引发的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现状
        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引发的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现状
        四、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而引发的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现状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之问题分析
        一、责任承担的方式、范围及期限含糊不清
        二、立法未对或然债务之责任承担作出安排
        三、责任社会分担机制缺位
第三章 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的域外立法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考察
        一、德国
        二、日本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考察
        一、英国
        二、美国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公司未清算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
        一、确认董事为法定的清算义务人
        二、明确清算义务人未清算注销时的责任适用规则
        三、明晰承诺人承诺责任的适用规则
        四、确定登记机关违法注销登记时的责任适用规则
    第二节 公司违法清算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清算义务人违法清算时的“相应责任”
        二、确定清算组成员通知、公告瑕疵时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公司合法清算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
        一、公司注销后或然债务责任承担机制的建构
        二、因债权人过错而引发的公司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机制的建构
    第四节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
        一、确认瑕疵出资股东为责任主体
        二、明确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公司资不抵债
        三、明确责任承担的范围限于股东未缴的出资
        四、确定责任承担的时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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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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