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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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日益活跃,一些新类型、新疑难案件逐渐增多并凸显出来,突出的反映出我国立法滞后性较为明显。作为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大多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和空间跨越性均较大,在法律适用上单纯的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相关的法律内容会有较强的制约性、局限性。不能较好的调整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同时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缺乏一个价格评估机制,特别是第三方的价格评估机制,许多金融不良债权被“暗箱操作”,“高价低卖”现象导致的“一夜暴富”时有发生,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投机取巧”行为(即通过国家资产受损,受让人资产暴增),故在一些领域规定内跳出民法关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角度来看,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同时也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甚至关乎国有资产安全,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故在对政策背景介绍的同时兼具分析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价值,旨在对相关政策的权衡、考量。在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应坚持保护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债权受让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价值”对等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障社会主体一方合法利益,例如在受让人以基本等值的情况下购买债权时,审判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与实际情况,对《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保护性内容做出变通性理解与适用。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审判人员、诉讼案件的原、被告认为法院审判人员无权对相关会议纪要中已规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或选择是否适用,这种认为是不正确的过于片面的,有形式主义之嫌。因为该纪要适用的前提是与具体审判工作实际相联系,遵照执行,结合到个案来看就是要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案情,在维护国有资产、国家利益的同时兼顾受让人之合法利益。受让人在不良债权受让过程中会承担诸多风险,如政策性风险、执行不能风险等一些列可能造成受让人“血本无归”的严重风险,如果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造成不良金融债权受让人的一再损失,导致类似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无人问津,这也是一种变相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变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如何在保护国有资产、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的兼顾受让方的合法权利及应得利益是在以下篇幅中着重阐述的关键问题,尤其是在第二部分将会用一个近期真实的案例来向大家真实的还原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兼顾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理解、适用问题。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将问题与答案真实的还原出来。综上所述,我国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许多规定仅仅依据的是政策性文件来调整,金融不良债权从业者缺乏相关法律参照,对许多转让过程中的问题都处于模棱两可的法律边缘地带。尤其是目前我国法律与政策性文件并没有区分政策性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与纯商业化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这使得近年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摆脱政压力,自筹资金、自主购买的商业化金融不良债权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尤其是在作为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购买有关金融不良债权后,完全没有任何法律提供保护,适用以前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又显失公平时法律滞后性显现尤为明显。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会发生许许多多的问题,在有关法律对其没有具体规定之时本文将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去展望、探讨相关问题,以达到对法律空白期内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研讨,同时也将期待我国立法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问题做出具体化规定。
【关键词】:不良金融债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企业债务人 国有资产流失 受让人利益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政策背景与法律价值取向12-18
- (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政策背景分析12-14
- (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法律价值取向论证14-18
- 二、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利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发的问题与法律思考18-25
- (一)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实例引发的问题18-19
- (二)对实例中问题的法律思考19-25
- 三、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利益保护之立法完善25-29
- (一)应以立法方式明确不良债权受让人法律地位25-26
- (二)应以立法方式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地位26-27
- (三)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利息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27-29
- 四、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利益保护之司法完善29-35
- (一)应对商业性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予以平等保护29-30
- (二)应树立保护国有资产与受让人利益并重的司法理念30-32
- (三)应发挥司法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填补平衡作用32-35
- 结论35-37
- 参考文献37-39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39-40
- 后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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