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12-09 06:17
2015年4月,欧盟得出初步结论认为谷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优先展示自己的购物服务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该案的进行成为世界各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领域反垄断法实施中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的不当性以及如何合理营造互联网经济的良好竞争秩序提供学习和借鉴的范本。搜索引擎领域寡头垄断现象已经出现,进行相关规制迫在眉睫。鉴于此,本文意在通过深入分析和归纳不当排序、竞价排名及恶意屏蔽等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性质和特殊性,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特殊性所带来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及其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本文具体安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搜索引擎歧视行为概述。首先,明确了什么是搜索引擎、什么是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列举出来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三种典型的类型。其次,该章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搜索引擎行业发展、国际竞争的需要以及法律平等原则四个方面对规制的现实意义进行了论述。最后,由于搜索引擎带有的公共性,公共利益理论成了其规制理论基础;由于搜索引擎属于新兴行业,具有创新性、技术性等特点导致企业与规制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因此引入激励规制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搜索引擎行...
【文章来源】: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省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搜索引擎歧视行为概述
一、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概念界定
(一)搜索引擎
(二)搜索引擎歧视行为
(三)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法律特征
二、搜索引擎歧视行为主要类型分析
(一)不当排序行为
(二)竞价排名行为
(三)恶意屏蔽行为
三、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二)搜索引擎行业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竞争的需要
(四)法律平等原则的需要
四、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利益理论
(二)激励规制理论
第二章 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反垄断法规制困境
一、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界定困境
(一)相关产品市场难以界定
(二)相关地域市场难以界定
二、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境
(一)寡头垄断对市场结构标准提出挑战
(二)动态竞争性垄断结构对市场份额推断法形成挑战
(三)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
三、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定性困境
(一)搜索引擎服务行为定性难
(二)搜索引擎歧视行为不当性难以认定
第三章 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策
一、确立反垄断法规制原则
(一)审慎原则
(二)合理原则
二、构建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具体规制制度
(一)完善相关市场的认定制度
(二)完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制度
(三)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定性标准
三、完善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司法规制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合理确定证明标准
四、建立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合作机制
(一)立法层面的合作
(二)执法层面的合作
五、发挥司法机关的反垄断职能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2906425
【文章来源】: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省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搜索引擎歧视行为概述
一、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概念界定
(一)搜索引擎
(二)搜索引擎歧视行为
(三)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法律特征
二、搜索引擎歧视行为主要类型分析
(一)不当排序行为
(二)竞价排名行为
(三)恶意屏蔽行为
三、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二)搜索引擎行业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竞争的需要
(四)法律平等原则的需要
四、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利益理论
(二)激励规制理论
第二章 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反垄断法规制困境
一、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界定困境
(一)相关产品市场难以界定
(二)相关地域市场难以界定
二、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境
(一)寡头垄断对市场结构标准提出挑战
(二)动态竞争性垄断结构对市场份额推断法形成挑战
(三)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
三、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定性困境
(一)搜索引擎服务行为定性难
(二)搜索引擎歧视行为不当性难以认定
第三章 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策
一、确立反垄断法规制原则
(一)审慎原则
(二)合理原则
二、构建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具体规制制度
(一)完善相关市场的认定制度
(二)完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制度
(三)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定性标准
三、完善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司法规制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合理确定证明标准
四、建立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合作机制
(一)立法层面的合作
(二)执法层面的合作
五、发挥司法机关的反垄断职能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290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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