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宽限期制度体系化建设的探究
发布时间:2017-04-0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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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的最显著的价值和功效就在于集合社会一部分主体的力量形成一个大范围、大容量的危险共存体,共存体内的成员因发生风险导致损害而需要救济时,共存体就会发挥其救济作用,将风险分散于该共存体内,给予受损主体及时充分的补偿。随着发生不可预测危险的概率日益增加,为了使自身发生风险损失后能够得到补偿,国民会选择投保,并且该种意识正在日渐增强,这就对我国的保险行业提出了高效理赔、合法服务的强力要求,但相对应的现状却是,我国的保险行业内部良莠不齐,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尚不足以充分发挥规制作用,国民对保险行业普遍持怀疑甚至质疑态度。为了更好的发挥保险这一救济措施,就必须对我国《保险法》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期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障国民的投保利益,进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实践中保险合同大多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外,每年还要按照生效保单明确载明的日期缴纳约定数额的保险费。但由于众多原因的存在,不可能每位投保人都能长期如一日的及时并准确的缴纳保险费,一旦出现没有按时缴纳的情形就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从而频繁大量的增加保险合同复效的程序及相关复杂的解决程序,这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费时费力的事情。为了妥善解决这类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一个制度,即宽限期制度,于保险法第36条作出了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该制度的法定化对于投保人而言无疑是一项利举,给予了其缓冲期筹资以续延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应用。由于欠缺权威性的理论解释和案例指导,导致宽限期的适用在理解上分歧较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于该项条款的主张差异较大,引发了更深的矛盾,反而激化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关系。解决目前宽限期制度适用的无力、甚至“束之高阁”的状态,使其发挥出应有功效的关键就在于制定完整的规范体系。目前宽限期制度适用乏力的根源,是因为我国《保险法》糅合采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规则,没有形成自身独立的符合本国国情的完整立法规则。笔者希望通过对宽限期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分析,为其体系化提供可行性的参考和意见。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宽限期制度的适用,该部分又分为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我国宽限期制度适用的规定及分析;第二个内容是境外宽限期制度的立法规则及研讨;第三个内容是对我国宽限期制度适用的完善建议。第二部分是详细分析宽限期制度之前置即催告程序,该部分也分为四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催告行为概述;第二个内容是我国催告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分析;第三个内容是境外关于催告行为的相关规定及研讨;第四个内容是对我国催告行为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是关于宽限期与复效制度这一后置程序的关系分析。该部分也分为四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复效制度的概述;第二部是我国复效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分析;第三部分是境外对于复效制度的规定及研讨;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复效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宽限期 适用条件 催告行为 合同复效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4
【目录】:
- 摘要6-8
- ABSTRACT8-10
- 引言10-11
- 一、宽限期制度的适用11-20
- (一) 我国宽限期制度适用的规定及分析11-14
- (二) 境外宽限期制度的立法规则及研讨14-17
- (三) 对我国宽限期制度适用的完善建议17-20
- 二、宽限期制度之前置—催告行为20-28
- (一) 催告行为概述20
- (二) 我国催告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分析20-23
- (三) 境外关于催告行为的相关规定及研讨23-25
- (四) 对我国催告行为制度的完善建议25-28
- 三、宽限期制度之后置—复效制度28-35
- (一) 复效制度概述28-29
- (二) 我国复效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分析29-30
- (三) 境外对于复效制度的规定及研讨30-32
- (四) 对我国复效制度的完善建议32-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8
- 致谢38-39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李娟;;寿险保险人缴费催告义务的立法研究[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12年06期
本文关键词:对保险宽限期制度体系化建设的探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9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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