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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规制视频刷量行为——评爱奇艺公司与飞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03 18:01
  视频刷量行为是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背景下滋生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爱奇艺公司与飞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视频刷量行为的第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本案一审法院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规制,二审法院认为视频刷量属于虚假宣传,不应适用一般条款。在另一起同样涉及视频刷量的案件中,法院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的互联网专条进行规制。视频刷量行为本质是通过伪造播放量数据,引发消费者对视频热度的错误认知,影响消费者选择的虚假宣传行为。在满足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虚假宣传而不是互联网专条或一般条款进行规制。 

【文章来源】: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案情简介
2 通过虚假宣传规制
    2.1 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2 虚假宣传的内容
    2.3 足以引人误解
    2.4 原告受到的损害分析
3 通过互联网专条规制
    3.1 规制对象的限缩
    3.2 通过一般条款的检验进行限缩
    3.3 通过体系解释进行限缩
4 通过一般条款规制
    4.1 竞争行为的判断
    4.2 损害的判断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
5 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J]. 张占江.  法学. 2019(03)
[2]《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条款的反思与解释 以类型化原理为中心[J]. 蒋舸.  中外法学. 2019(01)
[3]移动平台软件干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兼评“互联网专条”[J]. 余杰.  竞争政策研究. 2018(05)
[4]法律未列举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如何评定——一种利益衡量的新进路[J]. 王磊.  法学论坛. 2018(05)
[5]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顶层设计与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探讨[J]. 郑友德,王活涛.  知识产权. 2018(01)
[6]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代精神[J]. 孔祥俊.  东方法学. 2018(01)
[7]“互联网专条”存废之争与规范模式的思考[J]. 张璇,曹丽萍.  法学杂志. 2017(12)
[8]论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经济性”评判标准[J]. 宁度,张昕.  电子知识产权. 2017(06)
[9]行业惯例与不正当竞争[J]. 范长军.  法学家. 2015(05)
[10]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释——以视频网站上广告拦截和快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例[J]. 兰磊.  东方法学. 2015(03)



本文编号:295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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