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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21-01-21 18:45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一直受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作为填补了电子商务纠纷化解方面的空白的专门性法律,《电子商务法》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往对于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电子商务纠纷的案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履行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更多地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进行裁判。如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出台,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非因客观因素制约,未履行采取必要措施之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按照主观故意或非故意的情形下,未履行审核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规定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本文对《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形成过程进行阐述,包括立法背景、立法宗旨、立法意义。对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中涉及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基本内涵、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合同关系、法律地位、法定义务均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与论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有三,假定要素、处理要素、制裁要素。《电子商务法》第三十...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之立法形成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争议
    (三)立法宗旨
    (四)立法意义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定义务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基本内涵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合同关系
    (三)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四)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三、《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构成要素
    (一)概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二)第38条第1款之分析
    (三)第38条第2款之分析
    (四)关于“相应的责任”的理论争议与责任类型
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现状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子商务的法制化建设[J]. 叶楷文,赵泽,张洋.  全国流通经济. 2019(18)
[2]论《电商法》第38条第2款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J]. 马鑫鑫.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9(06)
[3]“电子商务平台”侵权“相应的责任”之定性分析——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J]. 薛亦飒.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4]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及其界限[J]. 伏创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9(02)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分析[J]. 王艺繁.  法制博览. 2018(34)
[6]《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管道化”问题及其反思[J]. 丁道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7]私人审查的界限——论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内容的行政责任[J]. 赵鹏.  清华法学. 2016(06)
[8]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定位的思考与建议[J]. 王融.  现代电信科技. 2015(02)
[9]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J]. 杨立新.  当代法学. 2012(03)
[10]论连带责任[J]. 孔祥俊.  法学研究. 1992(04)

硕士论文
[1]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之反思与前瞻[D]. 谢伟.华中师范大学 2012



本文编号:299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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