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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通过股权交易参与存量PPP项目建设的法律问题——以Y省某高速公路项目为例

发布时间:2021-02-07 19:33
  在国家加大对PPP项目监管力度后,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交易参与存量PPP项目建设,但应充分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存量项目的合规性、股权转让前置审批程序以及施工份额取得的合法程序等,确保项目法律风险可控。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情况及法律问题
二、部分法律人士观点
    (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同时选定社会资本方及施工方存在合规问题
    (二)本次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州政府的完整书面同意
    (三)股权受让方仍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施工资格
三、笔者观点
    (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同时选定社会资本方及施工方虽然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但符合立法的本意及导向
        1. 竞争性磋商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
        2. 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同时选定社会资本方及施工方符合立法导向
    (二)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州政府的事先书面同意,但应明确具体的内容和事项
    (三)在经过政府方同意后,具备相应资质的股权交易受让方可直接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而无需由项目公司另行招标确定施工承包方
        1. 从项目实施模式及合同条款上来看,原PPP项目系一并选定社会资本方及施工总承包方,即股权投资与施工承包具有基础的统一性
        2. 从审批主体上来看,股权交易的最终完成需要得到政府方的同意,符合原PPP项目由政府方主导选取社会资本方的实质
        3. 从性质上来看,挂牌与招标属于同等程度的竞争性交易方式,通过挂牌方式选定股权受让方及施工承包方符合立法本意
        4. 从交易结果来看,如果挂牌产生的股权受让方与招标产生的施工承包方不一致,将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编号:30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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