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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边界

发布时间:2021-02-12 22:13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就中小股东如何通过民事诉讼救济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诉讼,但因为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为公司股东,权利客体为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但未明确是否包含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如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的资料,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争议,也一定程度导致了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被侵害,本文将围绕法理及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边界进行分析。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行知情权制度和实务之困
三、外域知情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美国立法
    (二)日本立法
四、知情权制度的反思
    (一)是否需要区分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是否需要区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五、知情权边界和制度重构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东知情权行使制度研究[J]. 于凌霄.  中国商论. 2019(01)
[2]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艺术:《公司法解释四》的创新、缺憾与再解释[J]. 刘俊海.  法学杂志. 2017(12)
[3]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若干规定的理解与评析[J]. 石少侠.  当代法学. 2017(06)
[4]股东知情权的层级结构及其展开——以八个国家、地区的立法比较研究为背景[J]. 李建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8)



本文编号:303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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