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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性质认定中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改进

发布时间:2021-02-12 22:49
  网络广告屏蔽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法院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了过于偏向网络广告发布方利益、忽视消费者和屏蔽软件提供方利益的裁判结果。这是因为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加以定性的过程中,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发生了偏差。产生偏差的原因在于,利益衡量基本标准缺失,利益衡量理念存在滞后,利益衡量因素考虑不够全面。因此,需要改进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设置更具体的衡量指标,平衡网络广告发布方、消费者和屏蔽软件提供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不影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消费者的利益空间。 

【文章来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4)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 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性质认定的案例引发争议
    (一) 案件裁判说理要点
        第一,认为屏蔽软件提供商用干扰破坏的方式去截取他人获得的合法利益是不正当的。
        第二,认为广告屏蔽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
        第三,认为广告屏蔽会对原告的市场进行颠覆,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第四,从商业道德方面进行论述,认为广告屏蔽不符合商业道德。
    (二) 案件裁判引发的学术争议
        第一,支持广告屏蔽有助于创新推出新的商业模式。
        第二,市场竞争不能把干扰作为判断行为违法与否的标准。
        第三,从消费者利益来看,法院从消费者长远利益方面论述屏蔽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却忽视了对消费者现实短期利益的保护。
        第四,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宣传产品或者服务,而过长的劣质视频广告使得大量投放在广告上的资金成为一种资源浪费。
二、 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性质认定中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现状
    (一) 利益衡量方法的两种类别
    (二) 网络广告屏蔽行为认定中利益衡量方法适用的偏差
三、 利益衡量方法下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性质认定偏差的原因
    (一) 利益衡量基本标准缺失
    (二) 利益衡量理念存在滞后
    (三) 利益衡量因素考虑不够全面
四、 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性质认定中适用利益衡量方法的改进
    (一) 引入比例原则
    (二) 参考广告质量标准
    (三) 考虑网络广告商业模式转型的可能性
    (四) 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广告过滤行为的正当性评价[J]. 兰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2]互联网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J]. 郭壬癸.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8)
[3]《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广告屏蔽软件的合法性问题[J]. 张飞虎.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7)
[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阈下屏蔽广告行为的定性——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视角[J]. 覃腾英.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5]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J]. 孔祥俊.  法学家. 2018(01)
[6]视频网站“广告过滤”问题研究[J]. 石丹.  清华知识产权评论. 2017(00)
[7]网络干扰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检讨与修正[J]. 宋亚辉.  法商研究. 2017(04)
[8]利益衡量方法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正当性判定中的适用[J]. 史欣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9]质疑“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J]. 薛军.  电子知识产权. 2015(Z1)
[10]论“利益”的解析与“衡量”的展开[J]. 蔡琳.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01)

博士论文
[1]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研究[D]. 房广亮.山东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3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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