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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13 17:30
  第一部分是引言。进口押汇是国际贸易短期融资的主要方式,信托收据是进口押汇中运用的一种以买卖标的物为担保物的特殊担保方式。本文主要研究信托收据所创设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其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法上的第三人效力。第二部分梳理了信托收据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中的境遇。在我国大陆地区,信托收据被运用在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和进口托收项下的进口押汇中,这两种情况下使用的信托收据意图构建的担保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我国法院和学界对信托收据所构建的担保关系的性质莫衷一是,主要有信托说、让与担保说和动产抵押说三种观点。这导致银行通过信托收据所欲实现的自我保护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三部分是对信托收据构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研究。比较法上,在其起源地美国,信托收据的法律规制经过普通法、《统一信托收据法》和《统一商法典》三个阶段;在英国法中,信托收据未发展成一项独立的动产担保制度,依记载条款的不同,可能是质权继续存在的证据,或者新设定抵押权的合同,甚至包括设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合同;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参考美国《统一信托收据法》,将信托收据构建的担保关系设计为信托占有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动产担保物权,其性质上属...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二、信托收据在我国法中的境遇
    (一) 运用情况
    (二) 法院态度
    (三) 学说整理
        1. 信托说
        2. 让与担保说
        3. 动产抵押说
三、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
    (一) 比较法上的参考
        1. 美国
        2. 英国
        3. 台湾地区
    (二) 我国法上的定位
        1. 信托说的谬误
        2. 让与担保说的疑虑
        3. 动产抵押说
四、信托收据的第三人效力
    (一) 未登记信托收据的效力
        1. 台湾地区的情况
        2. 第三人的范围
        3. 小结
    (二) 信托收据公示方式的完善
        1. 比较法上的参考
        2. 完善的建议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法》第191条的缺陷分析和修正方案[J]. 孙宪忠,徐蓓.  清华法学. 2017(02)
[2]动产抵押对抗规则研究[J]. 龙俊.  法学家. 2016(03)
[3]物权登记的效力及其法律适用——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的解析[J]. 尹田.  法律适用. 2016(05)
[4]动产抵押登记的法理——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J]. 高圣平.  法学. 2016(02)
[5]论抵押财产的转让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评释[J]. 程啸.  中外法学. 2014(05)
[6]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J]. 陈菲,赵秀玲.  经济研究导刊. 2013(24)
[7]论让与担保在我国实施的社会基础——以市场经济活动中进口押汇和融资融券关系为范例[J]. 向逢春.  政治与法律. 2013(03)
[8]从一起所有权确权纠纷案谈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风险防范[J]. 平一.  中国城市金融. 2012(09)
[9]求解进口押汇[J]. 林建煌.  中国外汇. 2012(12)
[10]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对抗[J]. 汪志刚.  中外法学. 2011(05)

博士论文
[1]动产抵押研究[D]. 李珏.吉林大学 2013

硕士论文
[1]论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D]. 耿鹏鹏.山东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3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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