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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通信记录留存与调取制度及借鉴

发布时间:2021-03-29 17:26
  因通信记录属秘密通讯自由保障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立法对侦查机关调取通信记录予以规范,以平衡查证犯罪案件的需要与秘密通讯自由的保障。虽然,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相关规范明确了调取通信记录的实体与程序要件、规定了留存通信记录的类型和期限,但亦存在诸多问题。在大陆地区,通信记录属通信秘密的范畴,留存与调取通信记录涉及通信秘密的干预。针对目前大陆在通信记录留存与调取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台湾地区规制的经验值得借鉴。 

【文章来源】:海峡法学. 2020,22(03)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修改研究[J]. 吴常青.  台湾研究集刊. 2016(02)
[2]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问题[J]. 周伟.  法学. 2006(06)
[3]论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要义[J]. 吴万得.  政法论坛. 2000(04)



本文编号:310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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