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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限制研究——《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1项的法教义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06 01:56
  实证研究表明,《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1项规定的"实质性竞业关系",是公司抗辩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请求的最常用事由,各级法院普遍坚持严格适用的立场,侧重于从具体性、现实性两方面评估、认定"实质性"的构成要件。立法规范应坚持效率性的价值选择,审慎限制竞业股东的查阅权,完善替代性措施。司法裁判应将"不正当目的"限制放在股东知情权的所有限制条件中考虑,动态看待查阅目的、查阅范围、查阅方式等有效路径,灵活运用委托中介机构查阅、限制所获信息的用途、限制复制权等事后替代措施,最终达成各方利益的平衡。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规范分析与概念解释
    (一)构成要件分析
    (二)概念界定
二、“实质性竞业关系”认定的司法裁判立场
    (一)《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的裁判
    (二)《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后的裁判
三、理念更新与规则再造:限制竞业股东查阅的方法选择
    (一)审慎的司法立场
    (二)不完全竞业的法律适用
    (三)事中与事后规制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艺术:《公司法解释四》的创新、缺憾与再解释[J]. 刘俊海.  法学杂志. 2017(12)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若干争议问题研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的理解与思考[J]. 王黛娜.  时代法学. 2017(02)
[3]论英国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J]. 李建伟.  社会科学. 2009(12)



本文编号:3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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