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发布时间:2021-05-17 23:21
新《公司法》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带来新挑战:股东未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足额)实缴其认缴资本,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或陷入公司僵局时,如何权衡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能否以及如何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公司法》的规范具有强制性与任意性,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并非完全意思自治规范事项。债权人对股东的未出资义务主张加速到期具有公司法、破产法和合同法上的解释空间,实质性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利益、避免股东滥用权利。本文通过梳理案件,分析并肯定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文章来源】:全国流通经济. 2020,(2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加速出资首案
1.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2)争议焦点与判决基本点
2.同类案件概况
3.引发的思考
二、肯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分析
1.法理基础
(1)债权人请求权
(2)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股东的出资义务
2.正当性和可行性
三、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构建
1.法律依据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
(2)《公司法》第3条
(3)合同法依据
2.具体适用路径
(1)股东对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
(2)替代救济方式
四、结语
本文编号:3192649
【文章来源】:全国流通经济. 2020,(2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加速出资首案
1.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2)争议焦点与判决基本点
2.同类案件概况
3.引发的思考
二、肯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分析
1.法理基础
(1)债权人请求权
(2)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股东的出资义务
2.正当性和可行性
三、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构建
1.法律依据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
(2)《公司法》第3条
(3)合同法依据
2.具体适用路径
(1)股东对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
(2)替代救济方式
四、结语
本文编号:319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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