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限度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13 06:11
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在公司经营正常时,应受保护。然而,其获取具有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故对其保护不应被绝对化。当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解除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向股东主张出资债权,未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权、请求权、撤销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未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20,3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支持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判决理由
(二)不支持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判决理由
二、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保护限度
(一)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应受到保护
1.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未出资股东具有法定性的权利
2.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未出资股东具有自治性的权利
3.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未出资股东具有契约性的权利
4.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决定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应受到保护
(二)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不应受到绝对保护
1.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未出资股东具有无对价性的权利
2.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未出资股东具有负外部性的权利
3.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决定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不应受到绝对保护
三、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绝对保护理由的审视
(一)对未出资股东:股东提前实缴出资将加重股东负担?
1.股东提前实缴出资并未增加股东出资额或赔偿额
2.股东认缴时应预见实缴出资时间或提前
(二)对交易相对人:应由交易相对人承担风险?
1.有限理性的交易相对人与股东信息不对称
2.交易相对人并未在交易中取得更大收益
3.让交易相对人承担风险增加交易成本
(三)对特定公司债权人:执行程序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四)对所有公司债权人:为平等保护所有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启动破产程序?
1.破产的后果是使公司丧失“壳”
2.无须考虑使所有公司债权人公平受偿
四、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一)公司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1.公司对股东享有出资债权
2.公司对股东出资期限享有解除权
3.公司因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行使解除权
(二)公司债权人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1.公司债权人具有代位权
2.公司债权人具有请求权
3.公司债权人具有撤销权
五、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
(一)公司债务不能清偿
1.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认定条件
2.执行程序并非认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必要环节
(二)资本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外延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J]. 袁碧华. 中国法学. 2019(02)
[2]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认可“非破产加速”之功能价值[J]. 蒋大兴. 社会科学. 2019(02)
[3]公司设立、治理及终止相关疑难法律问题研究[J].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夏正芳,史留芳. 法律适用. 2016(12)
[4]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法律逻辑及问题应对[J]. 龚鹏程,臧公庆. 南京社会科学. 2016(10)
[5]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J]. 郭富青. 北方法学. 2016(04)
[6]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J]. 杨临萍. 人民司法(应用). 2016(04)
[7]论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及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解释和适用为中心[J]. 冯果,南玉梅. 人民司法(应用). 2016(04)
[8]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J]. 梁上上. 中外法学. 2015(03)
[9]“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J]. 胡改蓉. 法学评论. 2015(03)
[10]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 李建伟. 人民司法. 2015(09)
本文编号:3227162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20,3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支持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判决理由
(二)不支持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判决理由
二、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保护限度
(一)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应受到保护
1.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未出资股东具有法定性的权利
2.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未出资股东具有自治性的权利
3.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未出资股东具有契约性的权利
4.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决定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应受到保护
(二)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不应受到绝对保护
1.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未出资股东具有无对价性的权利
2.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未出资股东具有负外部性的权利
3.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决定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不应受到绝对保护
三、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绝对保护理由的审视
(一)对未出资股东:股东提前实缴出资将加重股东负担?
1.股东提前实缴出资并未增加股东出资额或赔偿额
2.股东认缴时应预见实缴出资时间或提前
(二)对交易相对人:应由交易相对人承担风险?
1.有限理性的交易相对人与股东信息不对称
2.交易相对人并未在交易中取得更大收益
3.让交易相对人承担风险增加交易成本
(三)对特定公司债权人:执行程序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四)对所有公司债权人:为平等保护所有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启动破产程序?
1.破产的后果是使公司丧失“壳”
2.无须考虑使所有公司债权人公平受偿
四、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一)公司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1.公司对股东享有出资债权
2.公司对股东出资期限享有解除权
3.公司因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行使解除权
(二)公司债权人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1.公司债权人具有代位权
2.公司债权人具有请求权
3.公司债权人具有撤销权
五、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
(一)公司债务不能清偿
1.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认定条件
2.执行程序并非认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必要环节
(二)资本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外延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J]. 袁碧华. 中国法学. 2019(02)
[2]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认可“非破产加速”之功能价值[J]. 蒋大兴. 社会科学. 2019(02)
[3]公司设立、治理及终止相关疑难法律问题研究[J].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夏正芳,史留芳. 法律适用. 2016(12)
[4]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法律逻辑及问题应对[J]. 龚鹏程,臧公庆. 南京社会科学. 2016(10)
[5]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J]. 郭富青. 北方法学. 2016(04)
[6]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J]. 杨临萍. 人民司法(应用). 2016(04)
[7]论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及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解释和适用为中心[J]. 冯果,南玉梅. 人民司法(应用). 2016(04)
[8]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J]. 梁上上. 中外法学. 2015(03)
[9]“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J]. 胡改蓉. 法学评论. 2015(03)
[10]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 李建伟. 人民司法. 2015(09)
本文编号:322716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227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