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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事由类型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2 23:44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公司怠于追究损害公司利益的对象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制度。为了平衡公司的法人独立性和赋予股东权利保护公司利益的迫切性,股东代表诉讼一般设立前置程序。又为使股东代表诉讼更具灵活性,避免成为“死制度”,在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前置程序的豁免。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事由可归为“情况紧急”,但该事由意涵模糊,适用不明确,也不能覆盖股东代表诉讼实践的多样情形。在立法论上,“情况紧急”被作为前置程序豁免的唯一事由。对公司法第151条的规范分析和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的裁判书样本的实证分析发现,作为豁免事由的“情况紧急”并非单纯指向“时间紧迫”,而是“时间紧迫”与“损害严重”、“情况明显恶化”、“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难以解决”要素的联合,豁免事由也并非仅限于“情况紧急”,更多指向“请求徒劳”,背后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所导致的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的失效。据此,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的本质定位于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失效后的司法权介入,赋予股东代表公司寻求外部救济,即直接诉讼的权利,更具解释力,也得到裁判实务经验的支持。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失效的具体表象包括不能...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及豁免概述
    1.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及豁免的基本理论
    1.2 前置程序的价值取向
        1.2.1 保障公司独立法人人格
        1.2.2 尊重公司自主意志
        1.2.3 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1.3 前置程序豁免的价值取向
        1.3.1 维护公司利益
        1.3.2 维护股东利益
        1.3.3 优化公司治理机构的运行
    1.4 立法现状
第2章 对“情况紧急”的规范分析和类型化研究
    2.1 关于样本的说明
    2.2 对“情况紧急”的规范分析
        2.2.1 时间紧迫与损害严重
        2.2.2 情况明显恶化
        2.2.3 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难以解决
    2.3 对“情况紧急”的类型化研究
        2.3.1 损害行为即将或正在实施
        2.3.2 公司状况面临明显恶化
        2.3.3 损害行为一直持续
        2.3.4 期间经过
第3章 “请求徒劳”的提出和相关要素的实证研究
    3.1 对“请求徒劳”的类型化研究
        3.1.1 被请求机关失去独立性
        3.1.2 被请求机关履职不能
        3.1.3 其他情形
    3.2 “请求徒劳”的提出
    3.3 对豁免事由的司法经验支持
        3.3.1 项目一: 相关公司的基本特性
        3.3.2 项目二: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3.3 项目三: 裁判的基本样态
第4章 增列“请求徒劳”的设想
    4.1 入法进路
    4.2 规范表达
    4.3 司法适用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样本案例案号)



本文编号:324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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