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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断标准——以借名买房和股权代持行为的类型化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01 20:24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制度目的是缓和强制执行的效率优先。"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断,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交错的问题。权利外观与实际分离的民事权益中,最为典型的为借名买房和股权代持,其类型化具有举重以明轻的意义。代持行为法"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判断,需要考量实体法权利的优先性、申请执行人的信赖利益及执行债权的优先性。原则上隐名权利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在涉及生存利益保障和执行申请人不具有信赖利益时,可例外的赋予其排除力。 

【文章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类型化的对象选择与判断标准
    1. 类型化的对象选择:借名买房与股权代持行为
    2.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标准
    3. 案外人异议的形式标准的舍弃
三、借名买房行为的司法实践争议
    1. 法院观点
    2. 对法院观点的评析
四、股权代持行为的司法实践争议
    1. 法院观点
    2. 对法院观点的评析
五、借名行为的“足以排除”判断
    1. 原则上应当否定借名行为的排除能力
    2. 例外考虑因素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执行程序中权利冲突特殊规则的构建——以未过户登记房屋继受人利益保护规则之完善为视角[J]. 张守国,明晨燕.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8)
[2]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以虚假登记财产的执行为中心[J]. 肖建国,庄诗岳.  法律适用. 2018(15)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事由的类型化研究——以“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为中心[J]. 王聪.  法治研究. 2018(04)
[4]“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J]. 汤维建,陈爱飞.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5]隐名权利能否阻却法院执行:权利性质与对抗效力的法理证成[J]. 王毓莹,李志刚,陈敦,王松,詹巍,王文胜,熊丙万,佘琼圣,杨晓蓉,马向伟,刘保玉,吕来明,陆晓燕,张元.  人民司法(应用). 2017(31)
[6]论执行异议之诉中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J]. 钱玉文,周运宝.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7]借名买房之法律适用[J]. 马一德.  法学家. 2014(06)
[8]论对未经登记及登记不实财产的强制执行[J]. 尹田,尹伊.  法律适用. 2014(10)
[9]论财产责任下的责任财产[J]. 宋刚.  法学评论. 2014(01)
[10]法学类型化研究方法的基础问题研究[J]. 高乐鑫.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13(06)



本文编号:325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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