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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货交易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7-08 13:19
  期货交易市场的发达程度直接影响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发达程度。随着我国期货交易品种逐渐增多、期货市场逐步扩大,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期货交易中管理结算风险的常用方法是通过提交保证金的形式,对交易双方将来执行合约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期货交易保证金交易机制中,可用作期货交易保证金的担保品以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为主。期货交易规则有当日无负债的要求,并且在担保期间,担保品的价值和数量会产生浮动,因而期货交易保证金这一担保模式不同于现行《担保法》中规定的、典型担保物权种类。期货交易规则中的强行平仓规则与《破产法》中赋予破产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相互矛盾;破产后个别清偿无效的规定和破产管理人在临界期内的撤销权会影响期货交易保证金对交易盈亏的担保效力。这些冲突和矛盾致使期货交易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担保效果也得不到充分实现。现在已有的、与期货保证金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普遍位阶较低,一旦发生极端情况,《担保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则会直接影响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有效性。低位阶的交易规则在遇到与上位法、高位阶法律有矛盾之处予以模糊处理或态度摇摆,始终无法解决...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论期货交易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现金作为保证金的流程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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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现行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则15(二)债券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债券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的关键在于,采用了分层质押的方式来管理担保品。按照要求,当期货公司收到客户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后,应当提交期货交易所。①如图2所示:首先,投资者和期货公司都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经投资者申请,中央结算公司为其开通此类业务。然后,由投资者将债券出质给期货公司,再由期货公司出质给中金所——解除质押的过程是将出质的一系列安排逆向进行。这一系列质押、解质、调整和替换担保品均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开发的系统客户端来完成,也可向中央结算公司递交书面委托。作为交易保证金的债券质押和解质成功后,中央结算公司会将结果反馈给期货交易所(中金所)。②当中央结算公司收到被转质押来的债券时,会将债券冻结,进行质押登记,达到公示的效果。目前在我国,若出质方违约,质权人仍需对解冻后的债券拍卖、变卖,尚且无法直接扣划担保品,获得债券所有权。有价证券需按照一定比例打折后才能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折扣比例为市值的80%,期货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折扣比例。图2债券作为保证金的流程③(三)标准仓单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仓单作为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的业务是指会员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将持有的标准仓单移交交易所占有,作为其履行保证金债务的担保行为。④当前,①参见《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七十四条。②参见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操作指引》。③图2根据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规定制作。④参见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业务流程》,http://www.cz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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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6作为标准仓单充抵交易保证金的通常为电子仓单。①该项业务流程如图3所示:首先,参与此项业务的客户和期货公司须在交易所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否则无法开展此类业务。之后,由客户授权期货公司办理仓单充抵业务: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电子仓单系统内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交易所对电子仓单进行实时冻结,期货公司可在系统内查询冻结和估值调整的状态。待到充抵期满,经期货公司申请,交易所解除仓单的冻结,仓单可进入流通领域。图3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流程②四、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则的法律规制历史表明,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则并不是法律的创造物,而是实践的创造物,是基于商事习惯和实践自发形成的一套促进期货交易、降低交易风险的独特规则。因此,为了适应交易的便捷性、安全性,使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保障保证金制度能得到有效运行,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法学理论上做出适时的调整。期货交易保证金的占有、处分等权利受到传统担保法和破产法理论的制约,担保效力不被认可,保证金的破产隔离安排也不完备。我国目前《期货法》尚未出台,现有的规定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规则层级太低,一旦发生极端情况与较高层级的《担保法》、《破产法》发生冲突,无法起到保护期货保证金正常运转的作用。因此既要尽快制定《期货法》,也要妥善处理好期货保证金交易规则与传统法律理①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5月15日发布)第十七条:挂牌交易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标准仓库仓单。②图3根据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业务流程》改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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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J]. 尹开拓.  中财法律评论. 2016(00)



本文编号:327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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