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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的重大误解——兼论“包税条款”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7-12 23:04
  关于涉税的重大误解,难以在现有的意思表示错误的一般理论下解决,需要引入新的考量因素。每个税种的目标价值、计税方式对当事人之间的错误风险的分配有不同的影响。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对税负转嫁态度消极的直接税会对当事人通过主张重大误解向他人转嫁税负产生限制性影响。反之,增值税等间接税允许甚至期待税负转嫁,会期待当事人通过主张重大误解撤销不利于税负转嫁的合同。在当事人约定了包税条款,而包税方陷入了认识错误的情形时,应当考虑所涉税种的目标价值、计税方式等作出判断。在包税条款的履行使税种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落空时可以判定其无效,但是包税条款并非一律无效。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一般理论
    (一)规范整理
    (二)关于错误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
    (三)税法与民法的接点
二、关于直接税的错误
    (一)企业所得税的错误
    (二)个人所得税的错误
        1. 无包税条款的一般情形
        2. 有包税条款的情形
    (三)土地增值税的错误
    (四)遗产税的错误
三、关于间接税的错误
    (一)增值税的错误
        1. 无包税条款的一般情形
        2. 有包税条款的情形
    (二)契税的错误
结语



本文编号:32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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