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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采购中对供应商的救济制度——以德国双阶理论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07-13 02:59
  我国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相对于采购人处于弱势地位,在供应商权利损害时救济制度至关重要。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中时效性差、权利保护不足等在供应商救济制度方面的不足,进而通过介绍德国双阶理论,提出供应商救济的改进建议——在采购合同签订前视为行政过程,用行政法救济;在合同订立后视为民事行为,采用私法救济。 

【文章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 2020,(1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政府采购中对供应商救济制度现状分析
    1.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
    2. 我国现有救济制度对供应商的不利之处
二、德国双阶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三、双阶理论应用于我国政府采购中对供应商救济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四、基于双阶理论下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改进建议
    1. 合同订立前:行政行为
    2. 合同履行阶段:民事合同
    3. 改进措施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J]. 赵飞龙.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6)
[2]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对“两阶段理论”的借鉴[J]. 陈又新.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3)
[3]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J]. 严益州.  环球法律评论. 2015(01)
[4]论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公私合作为背景[J]. 李霞.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1)
[5]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J]. 肖北庚.  当代法学. 2005(04)



本文编号:328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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