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07-13 02:10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往往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以价格管制方式对紧急状态下的特殊商品实行限价销售,但是,相关价格管制措施却引发了诸多争议。从经济学上看,虽然价值规律是引导经济政策并配置稀缺资源的关键信号,但是市场失灵诱发的外部性、市场主体内含的道德性以及市场经济忽视的公平性等因素却为价格管制的必要性提供了有效论证;而从法学上看,价格管制的正当性既发微于宏观层面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法中的高度融合,又根植于微观层面法律对交易个体意思自治的充分维护。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已具备较为完整的价格规则体系,但是其在权力配置、行为认定、责任承担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却仍然存在较大缺陷。因此,有必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公共利益"、"遵循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对临时价格管制制度优化:在主体行权方面,将价格涨幅的定价权从省级政府有条件下移;在行为认定方面,采"幅度+时间+商品+单价"的"四合一"综合标准;在责任承担方面,重新调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规则逻辑;在权利救济方面,增设有利于经营者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保障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疫情危机应对中价格管制是否正当、如何优化?
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正当性思考
(一)价格管制的历史起源与我国的相关实践
(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经济学争论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法学思考
三、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规则体系及其缺陷
(一)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规则体系分析
(二)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规则缺陷考察
1. 主体层面:定价权的配置不合理
2. 行为层面:“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3. 责任层面:处罚规则的适用方式不科学
4. 救济层面: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保障
四、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法律完善路径
(一)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法律完善的一般原则
1. 尊重市场规律
2. 维护公共利益
3. 遵循比例原则
(二)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法律完善的具体方法
1、主体行权方面:价格涨幅的定价权从省级政府有条件下移
2、行为认定方面:采“幅度+时间+商品+单价”的“四合一”综合标准
3、责任承担方面:重新调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规则逻辑
4、权利救济方面:增设有利于经营者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保障措施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违反价格管制的合同效力研究[J]. 万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2]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法学解构[J]. 侯利阳. 中国法学. 2019(01)
[3]薛兆丰经济学讲义[J]. 薛兆丰. 山西财税. 2018(12)
[4]定价权分配与行使的法律规制[J]. 张守文. 法学. 2016(10)
[5]深化改革背景下价格法修订的若干问题研究[J]. 郭宗杰. 政治与法律. 2015(08)
[6]论公用型资源产品价格的法律规制[J]. 史际春. 社会科学. 2015(07)
[7]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思考[J]. 史际春.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4(06)
[8]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J]. 张守文. 中国法学. 2014(05)
[9]新改革背景下完善价格法之思考——基于韩国价格调控的经验[J]. 陈志. 法学. 2014(04)
[10]公共物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公共物品理论文献综述[J]. 沈满洪,谢慧明.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06)
本文编号:3281121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疫情危机应对中价格管制是否正当、如何优化?
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正当性思考
(一)价格管制的历史起源与我国的相关实践
(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经济学争论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法学思考
三、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规则体系及其缺陷
(一)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规则体系分析
(二)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规则缺陷考察
1. 主体层面:定价权的配置不合理
2. 行为层面:“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3. 责任层面:处罚规则的适用方式不科学
4. 救济层面: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保障
四、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法律完善路径
(一)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法律完善的一般原则
1. 尊重市场规律
2. 维护公共利益
3. 遵循比例原则
(二)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法律完善的具体方法
1、主体行权方面:价格涨幅的定价权从省级政府有条件下移
2、行为认定方面:采“幅度+时间+商品+单价”的“四合一”综合标准
3、责任承担方面:重新调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规则逻辑
4、权利救济方面:增设有利于经营者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保障措施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违反价格管制的合同效力研究[J]. 万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2]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法学解构[J]. 侯利阳. 中国法学. 2019(01)
[3]薛兆丰经济学讲义[J]. 薛兆丰. 山西财税. 2018(12)
[4]定价权分配与行使的法律规制[J]. 张守文. 法学. 2016(10)
[5]深化改革背景下价格法修订的若干问题研究[J]. 郭宗杰. 政治与法律. 2015(08)
[6]论公用型资源产品价格的法律规制[J]. 史际春. 社会科学. 2015(07)
[7]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思考[J]. 史际春.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4(06)
[8]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J]. 张守文. 中国法学. 2014(05)
[9]新改革背景下完善价格法之思考——基于韩国价格调控的经验[J]. 陈志. 法学. 2014(04)
[10]公共物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公共物品理论文献综述[J]. 沈满洪,谢慧明.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06)
本文编号:328112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281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