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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赔集团成员协会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4 02:18
  国际保赔集团成员协会(简称"集团协会")虽是境外非营利组织,但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集团协会之间的集团协议存在固定价格、分摊协议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集团协会应及时修订集团协议与分摊协议,否则将可能面临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同时,我国反垄断法也亟需完善,给予保险业特定行为反垄断豁免。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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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对境外船东互保协会监管制度研究[J]. 郭雷楠.  河北法学. 2018(05)
[4]美国域外反垄断中的国际礼让原则——从美国“维生素C案”切入[J]. 何叶华.  河北法学. 2018(03)
[5]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分析框架的建构[J]. 侯利阳.  法学. 2018(01)
[6]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J]. 王晓晔,吴倩兰.  比较法研究. 2017(03)
[7]论船东互助保赔制度中的互助原则[J]. 郭雷楠,关正义.  法学杂志. 2017(05)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的司法考量[J]. 刘贵祥.  中国法学. 2016(05)
[9]保险业适用反垄断法问题研究[J]. 周学峰.  比较法研究. 2016(05)
[10]横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的误读与澄清——评“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J]. 李剑.  法学. 2014(03)



本文编号:328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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