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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抑或名股实债:公司融资合同的性质认定——以农发公司诉通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7-15 10:52
  随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入融合发展,公司融资模式呈现更丰富的非典型样态。在我国成文法股债二分的语境下,公司融资合同的股债认定问题不乏争议,裁判规则也不统一。法院在认定融资合同性质时应当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基础,结合交易背景、目的、模式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某些情况下不必拘泥于股债区分,可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从一例股权转让纠纷案谈起
二、股债之争的背景:股权和债权的界分与融合
    (一)股债界分及其法律意义
    (二)股债融合的交易实践
    (三)股债融合背景下的股债认定
三、名股实债:非典型合同的性质
    (一)名股实债的概念
    (二)名股实债的性质认定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判决
四、名股实债的效力认定
    (一)违反市场准入与特许经营的规定
    (二)违反金融监管规章
    (三)违反公司法上的法定资本制度
五、公司融资合同性质和效力裁判原则
    (一)尊重意思自治,合同解释优先
    (二)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三)运用整体思维考察交易动机与合同安排
    (四)清晰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五)准确把握监管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类别股的立法规制及修法建议——以类别股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为中心[J]. 沈朝晖.  证券法苑. 2019(03)
[2]股债融合论:公司法贯通式改革的一个解释框架[J]. 李安安.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4)
[3]公司融资语境下股与债的界分[J]. 许德风.  法学研究. 2019(02)
[4]对我国明股实债税务争议的探讨[J]. 王晶晶,胡丽萍.  财会月刊. 2018(19)
[5]论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J]. 陈克.  法律适用. 2018(05)
[6]融资财务控制权对公司制度的挑战[J]. 缪若冰.  法学. 2017(11)
[7]“对赌协议”纠纷的法律规制及裁判规则[J]. 罗东川,杨兴业.  人民司法. 2014(10)



本文编号:328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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