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程序的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1-07-14 23:5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作为被执行主体时,转换为破产程序的"执转破"现象愈发普遍,为了规范破产程序,我国也出台了《企业破产法》及一系列适时的司法解释,然而在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在执行过程中,破产程序启动的频率未达预期甚至还有下降趋势。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性较差才导致了当前执行转破产的如此困境。因此建议从立法上重新建构执行与破产二者的关系,适当引入职权主义,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我救济的权利,以期使我国执行转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
【文章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33(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现状
二、执行转破产程序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一)执行程序陷入“执行不能”之僵局
(二)破产程序被闲置之“怪象”
(三)参与分配制度对破产程序的冲击
三、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完善
(一)重新建构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的主体关系
(二)适当引入职权主义
(三)适当赋予当事人自主救济的权利
四、结语
本文编号:3285143
【文章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33(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现状
二、执行转破产程序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一)执行程序陷入“执行不能”之僵局
(二)破产程序被闲置之“怪象”
(三)参与分配制度对破产程序的冲击
三、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完善
(一)重新建构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的主体关系
(二)适当引入职权主义
(三)适当赋予当事人自主救济的权利
四、结语
本文编号:32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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