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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退运货物”关税待遇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7-30 06:11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世界经济面临严重衰退,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我国出口面临国外环保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商务及运输等各种因素制约,包括以电商形式出境的为数不少的中国出口货物遭受了退运的困局。该问题一时成为外贸企业复工复产的难点和堵点,亟待国家及时调整立法、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来加以破解。对标国际标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在此特定的历史时期回应广大企业的现实关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退运货物"的瓶颈,立足对标《京都公约》相关规定,结合发达经济体国家海关的实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关税立法的政策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口岸科学技术. 2020,(0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本国法律规定
2 世界海关组织(WCO)以及世界海关立法规范
    2.1《京都公约》(KC)
    2.2 发达国家的立法规范
        2.2.1 欧盟
        2.2.2 美国、加拿大
3 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存在问题
    3.2 原因分析
4 建议
    4.1 将“退运货物”作为一种海关制度,明确不征税原则
    4.2 在本国税则中单独加以体现
    4.3 保证拥有过渡性变通
5 结语



本文编号:331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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