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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下网络视频广告屏蔽的定性与裁判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3 00:09
  现有网络视频广告屏蔽案件的裁判结果在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三个方面均具有合理性。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广告屏蔽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也符合社会价值总福利的期待与要求。但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背景下,未来视频广告屏蔽案件的裁判规则,可以从理论依据和实践对策的角度进行创新:理论依据层面要厘清损害中立观与动态竞争观,重视竞争法中的"法益保护三重性",在难以确定特定损害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消费者权益要素;实践对策层面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在程序制度上通过更新案由设置、设立竞争审判庭以及适当运用诉前禁令制度的方式予以配套和完善。 

【文章来源】:理论与现代化. 2020,(04)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既有裁判结果合理性追问
    (一)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分析
    (二)从经营者利益角度分析
    (三)从市场竞争秩序角度分析
二、疫情影响下用户需求及案情变化的探讨及评析
    (一)对于视频用户群体相关变化的初步探讨
    (二)关于案情新变化的深入评析
三、“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裁判规则探究
    (一)理论依据:竞争法下的裁判规则新解
        1. 重视“竞争法益三重性”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 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损害中立观与动态竞争观
    (二)实践对策:指导性案例与程序法制度的配套及创新
        1. 通过指导案例引导裁判思路
        2. 重新编排案由及竞争法裁判组的设置
        3. 适当运用诉前禁令制度



本文编号:331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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