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利益原则的检讨与替代机制
发布时间:2021-08-03 00:17
保险利益承载的血缘或经济利害关系有降低道德风险发生概率的可能,人身保险利益仍有存在之必要,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的拟制规定不足以解决其他团体形态投保的问题,在阻碍员工福利保障功能实现的同时也掣肘了团体保险的发展。重新建构的投保人代理理论试图越过保险利益原则,却面临着传统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难以界分、有违保险对价平衡原则的问题。团体保险相对个人保险而言,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甚微,应将关注点聚焦于尊重被保险人意志与保障被保险成员的利益,投保单位在投保团体保险时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应限定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36(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前置性问题: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肯认与纠偏
(一)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人身保险立法中的重新建构
二、保险利益原则之于团体保险的应用现状
(一)理论功效与实际收益的现实偏差
(二)投保单位对成员不具有保险利益原则之情形的查漏
三、旨在消解团体保险利益适用困境的尝试——投保人代理理论的出现
(一)团体保险当事人定位的重新建构
(二)投保人代理理论的未决问题
四、由防控道德风险转向尊重被保险人意志与保障并重的制度表达
(一)被保险人同意
(二)限制受益人资格
五、结语
本文编号:3318550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36(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前置性问题: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肯认与纠偏
(一)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人身保险立法中的重新建构
二、保险利益原则之于团体保险的应用现状
(一)理论功效与实际收益的现实偏差
(二)投保单位对成员不具有保险利益原则之情形的查漏
三、旨在消解团体保险利益适用困境的尝试——投保人代理理论的出现
(一)团体保险当事人定位的重新建构
(二)投保人代理理论的未决问题
四、由防控道德风险转向尊重被保险人意志与保障并重的制度表达
(一)被保险人同意
(二)限制受益人资格
五、结语
本文编号:331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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