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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用工性质研究 ——以私家车加盟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06 04:17
  近几年来快速发展的共享经济,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出现使得人们出行变得愈发便利。然而,也应看到在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安全事故、非法刷单、违法拒载等问题,其中争论不休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网约车司机和平台间的用工性质,因为明确两者的用工性质可以使网约车更好的发展,也可以保护司机的权益。为了规范网约车,让其发展尽快步入正轨,我国交通运输部联合其他部门在2016年颁布了专门针对网约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要从事网约车服务,平台、司机和车辆分别需要满足的条件,同时也规定了网约平台在经营中需遵守的行为准则、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义务以及网约车平台和司机违反规定后的法律责任,但对于两方主体即司机与平台之间的用工性质认定没有予以明确规定,第18条规定的是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可以签订多种形式的协议。作为异军突起的新兴行业,大量资本的涌入加剧了该行业的竞争,不同的平台之间竞争激烈,同一平台下各个服务模式之间也存在着竞争。根据网约车车辆的来源,可以把平台服务模式分为出租... 

【文章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私家车加盟模式下的司机与平台之间用工性质认定现状
    (一) 用工性质认定的分歧
        1. 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2. 学术界的不同观点
    (二) 用工性质不清晰所产生的现实问题
        1. 网约车司机权益缺乏保障的问题
        2.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二、私家车加盟模式下司机与平台之间关系认定法律适用的困境及成因
    (一) 法律适用困境
        1. 从法律角度分析
        2. 从理论角度分析
    (二) 困境成因
        1. 从属性弱化
        2. 法律规范滞后
        3. 价值选择分歧
三、私家车模式下司机与平台之间用工性质认定的具体建议
    (一)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构
        1. 必要性分析
        2. 可行性分析
    (二) 重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具体建议
        1. 增加从属性认定标准的参考要素
        2. 灵活运用从属性认定标准
        3. 差异化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 王全兴,王茜.  法学. 2018(04)
[2]网约车劳动关系的认定:基于不同用工模式的调研[J]. 肖竹.  财经法学. 2018(02)
[3]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J]. 唐鑛,胡夏枫.  社会科学辑刊. 2018(02)
[4]共享经济视阈下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J]. 袁文全,徐新鹏.  政法论坛. 2018(01)
[5]网约平台公司灵活用工的困惑及建议[J]. 邵蕙菁,方华.  中国劳动. 2017(12)
[6]论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J]. 尚露瑶.  法制与经济. 2017(09)
[7]探析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J]. 车桦媛.  南方论刊. 2017(09)
[8]论“分享经济”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J]. 班小辉.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9]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雇佣关系问题研究[J]. 周晓楠.  法制博览. 2017(06)
[10]分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探析——以网约车为例[J]. 李峰.  中国劳动. 2017(01)



本文编号:332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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