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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停止计息规则是否及于保证债权

发布时间:2021-08-06 20:57
  司法实践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如何适用存在争议。停止计息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顺利且有效率的进行,也为了能追求重生的企业减轻债务压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对于停止计息规则的具体适用也并没有统一。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对此问题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只是对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进入破产程序作出了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停止计息规则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立法机关可对其作出一定修改。 

【文章来源】:中国商论. 2020,(1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保证债权的范围是否受停止计息规则的影响
    1.1 保证债务的从属性是否被打破
    1.2 区分实体债权与破产债权
    1.3 对保证人不停止计息是否影响其利益
2 保证人承担利息责任后的救济渠道
3 停止计息规则适用中的局限性及修改建议
    3.1 适用中的局限性
    3.2 修改建议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权保证研究[J]. 易名洋.  海南金融. 2018(08)
[2]企业拯救导向下债权破产止息规则的检讨[J]. 贺丹.  法学. 2017(05)
[3]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J]. 夏群佩,洪海波.  人民司法(案例). 2017(14)
[4]保证人是否应承担债务人破产后的债务利息[J]. 康靖.  山东审判. 2016(01)



本文编号:332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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