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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升级背景下网约车的发展趋势与对策研究——基于经济法的立法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18 14:48
  基于我国网约车市场的快速发展,2016年交通运输部门联同多部门出台《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者经营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立法规范,但也存有对公司监管不力、垄断行为管制缺失和运价管制不力等立法缺陷。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配套的完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如重视网约车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加强对网约车运价机制的完善等,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9(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约车概述
    (一)网约车的界定
    (二)网约车的发展现状
二、经济法视野下网约车的立法缺陷
    (一)网约车公司内部监管不力
    (二)垄断行为管制缺失
    (三)网约车运价管制不足
    (四)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
三、经济法视野下完善我国网约车的立法建议
    (一)重视网约车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1.定期核检网约车注册信息制度
        2.建立第三方投诉中心制度
    (二)加大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三)加强对网约车运价机制的管理
    (四)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网约车监管困境、成因及对策[J]. 徐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7(06)
[2]美国法上的网约车监管理论与实践——兼评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J]. 楼秋然.  政治与法律. 2017(10)
[3]网约车背景下地方出租车市场法律监管的改革与完善[J]. 许明月,刘恒科.  广东社会科学. 2016(05)
[4]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 王静.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2)



本文编号:33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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