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实施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9 2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统领我国城乡规划与建设领域的一部法律.尤其是该法第六十八条的制定具有突破性和创造性,该条确立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新模式”。该法第六十八条的创设为解决好城乡规划领域特别是违法建设方面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模糊、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司法与执法相脱节等原因导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在实施中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以法学理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观点的冲突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法学、社会学研究方法,深入分析比较,论述该法条实施中的问题。本文的论证思路如下:首先,从目前违法建设的形势、立法背景入手,明确问题研究的背景;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出发说明研究问题的意义。从行为结构和逻辑结构两个方面对法条结构进行初步分析;同时阐述法条实施现状。其次,从法条实施中存在问题入手,具体分析并研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属性不统一、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成”的混乱、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措施的法律...
【文章来源】:扬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2-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行为结构图??
本文编号:3352159
【文章来源】:扬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2-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行为结构图??
本文编号:335215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3521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