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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并非取消保证金的法定理由

发布时间:2021-08-21 09:30
  <正>自2019年起不少省级财政部门先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取消投标保证金、限制收取履约保证金,个别地方财政部门还禁止收取电子采购文件的费用,理由主要是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又有一些省级财政部门发文采取同样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 2020,(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保证金的问题
    (一)收取保证金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权利行使不受干涉
        1. 收取保证金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权利行使不受干涉
        2. 保证金可以弥补采购人的损失,对失信供应商有惩戒作用
        3. 法律在赋予采购人权利的同时,也考虑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
    (二)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供应商负担并非取消保证金的法定理由
    (三)财政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取消保证金违反相关规定
二、关于采购文件的费用问题
    (一)采购文件的定价是市场调节价,由招标公司自行确定
        1. 与《价格法》的规定不符
        2. 禁止收取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不符合87号令的规定
    (二)电子采购文件亦应由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不受干预



本文编号:335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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