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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环保部门的权责配置

发布时间:2021-08-25 00:56
  环境保护税不以会计核算为计量基准,而以排放量、污染当量和分贝数为计税依据。这种计量特性使环保部门介入环境保护税征管具有功能适当理由。考察环保部门的权责变迁,不难发现当下立法只是将环保部门定位为征管辅助部门。归因于这种功能定位,除却环保部门之于环境保护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权,削减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能,增加环保部门的征管义务,模糊处理环保部门的征管责任是为时下立法的显著特征。这种定位与权责配置不仅与权责一致原则相悖,而且与稽征经济理念相左。若不加以改正,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征管裂缝和隐忧,致使征管效率大为降低。而要想走出困境,则一方面需要调整环保部门的功能定位,明确其为征管合作部门;另一方面需要优化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责,助力征管合作机制落地。具言之,既有必要剥离与征管无关的环保部门义务,又有必要增设针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激励制度,还有必要明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23(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问题意向
二、环保部门介入税收征管的正当性:以功能适当原则为分析工具
三、环保部门的权责变迁:从排污费征管使用到环境保护税征管
四、环保部门征管权责配置的隐忧与根由:以权责一致原则为基准
五、走向合作征管:环境部门权责配置的进阶策略
    (一)调整环保部门的功能定位,明确其为征管合作部门
    (二)优化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责,助力征管合作机制落地
        1.剥离与征管无关的义务
        2.增设环保部门激励制度
        3.明晰环保部门法律责任
六、结论



本文编号:336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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