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27 21:32
<正>【裁判要旨】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尽出资义务虽不影响其股权转让,但股东实际上仍处于瑕疵出资状态,受让人以此主张未满认缴期限的股权具有权利瑕疵,应予支持。同时,受让人主观上应当满足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股权存在权利瑕疵的前提条件,否则出让人无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未满出资期限的股权是否构成瑕疵出资
二、未满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效力
三、出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
(一)未满出资期限的股权是否具有权利瑕疵
(二)受让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
四、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和合同风险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原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案例探析[J]. 郑艳丽,叶礼,周怡彬. 晟典律师评论. 2020(00)
本文编号:3367127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未满出资期限的股权是否构成瑕疵出资
二、未满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效力
三、出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
(一)未满出资期限的股权是否具有权利瑕疵
(二)受让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
四、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和合同风险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原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案例探析[J]. 郑艳丽,叶礼,周怡彬. 晟典律师评论. 2020(00)
本文编号:336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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