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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背景下欺诈发行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1-08-28 14:10
  在新《证券法》全面提高证券欺诈违法成本的背景下,提高欺诈发行法定刑的刑法修订已经呼之欲出。欺诈发行的侵害法益具有"复合性",刑事责任是对欺诈发行"零容忍"的后盾力量,从而完善证券市场的"立体追责体系"以实现投资者保护目标。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界定欺诈发行的前提条件,通过了解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区别,理解"理性投资人"标准,理解"欺诈"的内涵和构成条件。由于发行注册制放宽了发行前端准入条件,更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欺诈发行的认定形式重于实质,发行阶段实施了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即构成"欺诈",发行人的财力状况良好不能否定"欺诈发行"的构成。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35(05)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批判中求可能:对量刑反制定罪论的法理分析[J]. 姜涛.  政治与法律. 2011(09)



本文编号:336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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