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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破产劳动债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30 20:53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申请案件的增多,劳动者讨薪事件也时有发生。虽然,我国在相关立法上赋予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地位,但是大多数企业在濒临破产的时候,往往背负巨额负债,企业名下很少有可用于清偿的"清洁财产"。劳动债权人通常不信任破产程序能够实现自身债权,进而采取集体上访等极端途径。文章认为劳动债权属于广义上的一种债权,有着极强的社会公共性和人身性,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有必要深入探讨。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企业破产程序各阶段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现状
    (一)“僵尸企业”的启动程序难以推进
    (二)劳动债权的期间、范围不明确
    (三)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二、加强对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保障的建议
    (一)建立企业破产程序预警机制
    (二)明确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期间、范围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破产劳动债权保障机制的反思与重构[J]. 徐吉平,左亚洛,徐亮.  法治论坛. 2015(04)
[2]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制度研究——改革社会成本的包容与分担[J]. 王欣新,杨涛.  法治研究. 2013(01)
[3]论应当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以优先地位[J]. 马东.  法学杂志. 2012(02)
[4]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J]. 韩长印,韩永强.  中国社会科学. 2010(04)
[5]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J]. 韩长印.  中国法学. 2002(03)



本文编号:337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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